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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不断跃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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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不断跃上新水平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文化艺术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先后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并修改了《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为适应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必须,我国先后于1980年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化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两个修正案已于2001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国务院又先后公布了从同年9月15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除此之外,国务院1991年制定,2001年、2013年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5年发布,2003年、2010年修订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6年7月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2013年修订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发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2年2月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公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2013年修订);2006年5月公布、2013年修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随着知识产权地位的进1步提升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0年1月9日国务院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2010年2月1日实施。除此之外,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我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同年3月24日国务院还修订公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与修改后的商标法同日施行。2011年,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改革开放深入、国际地位提升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原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宣布启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6月6日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1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后,知识产权局于当月启动了专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后又列入了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规划,并于2012年8月10日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当然,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愈来愈广,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愈来愈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发生淡化,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协调越来越重要等。

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不断跃上新水平

知识产权治理是由国家主导,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制度运行活动。一国的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与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密切相关。我们应站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我国迈入全球一流创新型国家行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实现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获得强劲发展动力。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继出台。到90年代中期,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显著,逐渐成为激励创新、协调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基本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建,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日益成熟,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1步提出,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在,天宫翱翔、蛟龙下水、高铁奔驰、天眼探空、北斗组网、超算发威、墨子传信、大飞机首飞,中国制造正在向中国智造、中国方案、中国标准转变。我国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治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坚持以顶层设计保证治理正确方向。我们党着眼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明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思路和战略举措,注重统筹协调、系统推进,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始终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协调、相一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战略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更加契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必须。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治理的领导,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市场与政府优势互补提升制度绩效。我国知识产权治理逐步实现由政府推动为主向市场驱动为主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产权制度的激励下,我国企业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市场体系,自主发现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命脉的领域积极作为,同时在保护产权、维护公平、改善金融支持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创新的制度环境。

主动开放合作体现大国担当。我国始终重视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使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法治建设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截止到2018年6月,我国已与63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签订了多双边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171份,与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建立正式合作关系,拓展执法交流合作,有效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完善,以1个负责任大国的姿态,与国际社会携手应对知识产权治理的各种问题。

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对自主创新的需求更为迫切。必须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为我国创新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更好处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关系。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进1步明确政府部门在创新活动中的权力边界和职能重点,尊重科学和市场规律,避免对创新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引导产业升级。

以法治手段协调创新主体的利益关系。随着创新领域市场竞争进1步加剧,促进公平竞争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维度。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治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加强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寻求创新活动中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不断完善公平、自由、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

积极促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当前,围绕国际规则和制度性话语权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世界主要国家均努力利用国际机制维护本国战略利益,掌握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制定主导权。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也须加速融入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体现平等、开放、透明、包容精神,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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