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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本土酒店商标发展历程,我国采取的注册商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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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本土酒店商标发展历程,我国采取的注册商标原则

我国本土酒店商标发展历程

1982年中国香港半岛集团管理北京建国酒店,拉开了中国酒店商标化管理的序幕。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酒店商标迅速壮大、成绩喜人,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跨越。1)开放引进阶段(20世纪80年代)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战略方针之后,国家不仅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降低了政治壁垒,并且在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外资、外企一系列优惠政策。一大批国际知名的酒店商标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先后进入中国酒店市场。1982年中国香港半岛集团正式管理北京建国酒店,标志着国际酒店商标开始进入中国酒店市场;1984年假日集团管理北京丽都假日酒店,并在5年内先后在拉萨、桂林、广州、西安、厦门、大连、成都、重庆等城市开设合资酒店。此后,一大批国际知名酒店集团(如凯悦、雅高、洲际、瑞士、文华、日航、喜来登、希尔顿、新世界、全日空、万豪、香格里拉、最佳西方、凯宾斯基等)通过投资管理、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进入中国酒店市场。国外知名酒店商标的进入为我国酒店业带来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标准化的服务程序、先进的设施设备和大批优秀的管理人才,直接促进我国酒店业经营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提高。合资酒店或托管酒店良好的经营业绩在当时酒店业界起到了示范效应。同时,国家对促进国内酒店发展出台系列优惠政策法规。198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1984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酒店经营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示》;1986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进1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原国家体改委和原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系列优惠措施和政策极大地促进国内本土酒店商标化进程,一大批本土酒店纷纷通过加盟国际酒店集团或联合经营等方式发展成为我国最早的本土酒店商标。1984年到1985年,华亭、锦江、新亚、东湖四家以酒店、服务业为主业的企业集团相继成立;1987年我国成立了三家酒店经济联合体:中国联谊酒店集团、中国华龙旅游酒店集团和友谊酒店集团。2)吸收模仿阶段(20世纪90年代)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1步深化,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系列的政策法规,以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集团模式和管理体制。1991年12月国务院转批原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明确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原则和组建条件与政策措施;1992年8月发布《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于1988年4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酒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中国酒店集团(管理公司)原则上享受外国酒店集团享受的税收减免、进口指标优惠、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等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方面,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阶段,在这期间GDP年均增长9.7%;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居民年均收入增长8.8%;多元化休假制度日渐成熟使居民闲暇时间增多,大众旅游热潮在中国兴起,旅游人次和旅游收入大幅增加(表2.5)。在入境旅游方面,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商贸往来日益频繁,商务、公务、会议旅游者的数量大大增加;世界了解中国的渠道增多,吸引更多外国游客来华旅游。入境旅游发展迅速,入境旅游人次和旅游外汇收入均保持两位数增长(表2.6)。在政府的优惠政策、良好的经济形势和国内大众旅游市场兴起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国内酒店商标发展进入黄金阶段。一大批中国本土酒店集团商标发展起来。截至1999年年底,本土酒店管理公司就已多达49家(包含十余家尚未在国家旅游局登记申请注册),共计管理360余家酒店。这些本土的酒店集团商标(管理公司)大致能够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单体酒店联合体”模式的酒店集团商标,这种模式不改变所有权、管理权、商标名称,集团成员酒店共享客源市场、相互促销商标、相互预定客房,是一种松散的集团形式。例如,中国酒店联谊集团(1987年)、北京酒店集团(1989年)和邮电系统的中国信苑酒店网(1997年)。②“委托管理”模式的酒店集团商标,这种模式主要通过管理合同方式接管国内的单体酒店并组成管理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的酒店集团商标。例如,丽都假日酒店管理公司(1987年)、锦江酒店管理公司(1987年)、白天鹅酒店管理公司(1988年)、金陵(国际)酒店管理公司(1993年)等。③“投资管理”模式的酒店集团商标,这种模式通过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资本联结方式对下属酒店进行集团化管理。例如,中旅酒店管理公司(1991年)、凯莱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深圳三九集团和三九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992年)、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和中国银行的东方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3)商标竞争阶段(21世纪开始———)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酒店业发展由吸收模仿阶段逐渐过渡到自主创新、商标经营阶段。目前,以香格里拉、凯悦、万豪、喜达屋、洲际等为代表的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多个商标已经进入中国。国际酒店商标的进入极大地推动我国酒店商标化进程。在国内酒店市场日趋饱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国内酒店开始转向商标竞争。

我国采取的注册商标原则

我国商标法一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1950年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采用先申请原则辅之使用在先的办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之上,分别申请申请注册时,应准最先申请的申请注册。假如同日申请,则允使用在先申请注册。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则单纯地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假如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准许最先申请的申请注册。而1982年的新商标法仍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使用在先原则的办法。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谁先提出申请,就核准谁申请注册。这样,明确申请日期就特别重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为何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不是以申请人申请的日期为准,也不是以核转机关寄发的日期为准呢?这是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不是由申请人直接提交给商标局的,而是由地方工商行政部门核转,申请人应将各种书件报送核转部门。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标申请,虽名义上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但不是由申请人面交或邮寄给商标局,而是交地方工崗行政管理局,再由他们核转给商标局。这种特殊情况就决定了我国要采取一种特殊的处理办法,以适合具体情况。假如以申请人寄发的日期为准,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一是万一遇到邮戳漏盖或印戳不清楚时,就无法明确日期,二是假如以寄发邮戳为准,就要等到全国各地以至外国的申请书件都到齐后才能开始商标审查,那么就势必影响到商标工作的向后拖延。而我国國内的商标注册申请又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的,核转的寄发日也有早有晚,也不能反映出申请人的确切申请时间。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故明确以商标局收到书件日期为准。这种作法,有人会认为不合理,没有真正反映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我们也认为是存在这个问题。假如采取世界各国的作法,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的话,这个问题就能够避免。可是,它又给广大企业带来更不利的一面,我国幅员如此广大,都直接和国家商标局打交道,会感到诸多不便,因此,权衡利弊,我国商标法规定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管的办法还是较恰当的,能够为众多的企业提供方便,缺点是可由优点得以弥补的。由于是以收到申请的书件日期为准,因此,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不保留申请日期。假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者,即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可是,假如都是同一天申请的,就要根据申请人开始使用商标的先后明确核准或驳回。因此,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送交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如使用商标第一次刊登广告、签订合同印刷商标标识的收据、凭证等,以便商标局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假如申请人在同目都使用了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双方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根据使用商品的商品产品的产量多少、质量好坏、销售范围大小等具体情况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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