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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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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

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

包含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商标法并不排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上,未申请注册商标在有的情况下使用是必要的,如企业未定型的试销产品或季节性商品就是如此。商标法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原则,这使得在实践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未申请注册商标。2001年《商标法》除了在第三十一条涉及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赋予了其所有人禁止别人抢先申请注册的权利,在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未申请注册商标管理问题,以及在第十三条规定了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外,在其他地方没有明确对未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规定,以致使大量未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一般性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得不到规范,形成未申请注册商标调整的1个盲区。第三次修改的2013年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其他商品既能够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也能够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第九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商标人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毫无疑问了未申请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其中,对第五十九条三款规定的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做出原则性规定,使其既区别于一般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区别于驰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权是商标权的初始形态,是一种不成熟的权利。它指的是权利人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但未将该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申请注册。未申请注册商标权属于经济性质的权利,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目前,除香烟强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外,注册商标是自愿的,只要不侵犯别人商标及在先权利,随时能够使用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但必须考虑所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别人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不然一旦把所使用的商标推向市场,申请注册商标人就会认为构成侵权,从而引起法律争端。当今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注册商标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小微企业主要是从事国内业务,主要关注点是国内市场,可是假如偶有产品销往海外,数量不多、批次不长,企业也无海外发展的目标和战略,并且产品在海内外均不具备长期占领市场的能力,其商标仅仅是一种起“识别”作用的标识。设计和使用商标仅是起“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缺乏长远发展目标的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商标有申请注册的欲望,即便要申请注册也仅在国内申请注册而根本就不考虑国外申请注册。小微企业取得了一定的国内业务,偶有产品销往海外,但产品在海内外均不具备领导市场的能力,自身商标还仅仅是一种起“区别”作用的标识,此时的小微企业就不会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这类小微企业并不急于甚至根本就不会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特别是在“使用优先制”国家,只需将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通常不到海外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在海外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不是主流和普遍现象,但仍然必须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事先做出相应的谋划,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以确保一旦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就有相应的保护预案以不变应万变。

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界定

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而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unregisteredtrademark)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申请注册商标,是权利人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但未将该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申请注册。未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含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但未申请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别人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当今世界,没有1个不使用商标的国家,也没有1个不保护商标权的国家。可是,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也不相同,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因使用商标而取得商标权。在这种制度下,商标使用人因使用商标而取得商标权,注册商标并不起到产生商标权的作用。目前,仅有美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适用这种制度。第二,因注册商标而取得商标权。在这种制度下,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仅有经依法核准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目前,大多数国家适用这种制度。第三,因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权。在这种制度下,商标使用人能够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权,也能够基于使用商标而取得商标权。两种制度相结合,形成两者并行的特殊制度,这种制度以英国最为典型。就商标权的产生或获得而言,国际上分为两类:一是申请注册制国家,二是先使用国家。分别遵循申请注册优先、申请注册有效原则;使用优先、使用有效原则。“使用优先制”就是谁先使用,谁就是商标主人的制度,国家依据商标在该国的商标制度明确谁先使用谁就是权利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是使用优先制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在东南亚使用优先制国家包含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柬埔寨、泰国、缅甸、印度尼西亚、文莱。使用优先制国家凭商标的原始凭证认定权利人在何时何地先使用,来确认商标专有权所有人。就商标权的产生或获得而言,许多英联邦国家如英美国家遵循“使用优先原则”,申请注册仅仅是作为商标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而非商标权的产生要件。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的世界各国中,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单行商标法,或者其他法律中对商标有特别规定,包含权利的取得、商标保护、商标管理等主要内容。但不乏有些国家因经济、历史等原因没有单行的商标法,并且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商标权做出特别规定。部分国家因经济、历史等原因没有单行的商标法或是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商标权做出特别规定,如马尔代夫、科摩罗、厄立特里亚、格林纳达、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其商标权取得的确认和保护方法与注册商标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作为私权的商标权,其权利的取得方式最常见也是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申请注册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单纯的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除此之外,在部分国家中,因不存在注册商标制度,而采用其他公示方法来确认商标权。但在有些国家,使用是保护的前提,申请注册只是便于举证。对于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声誉的商标,有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商标假如驰名甚至著名,即使是未申请注册商标也能够获得保护。由于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注册在先原则”,也就是“谁先申请注册就保护谁”。假如善意地理解《商标法》,这一提法本身没有错。可是,为了正确发挥商标产源识别的功能、防止因注册商标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标法》特地设定了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等制度和程序。2001年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即便是已经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权利稳定性也要经过5年期考验,在这5年期内,相关的权利主体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就该商标的可申请注册性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因此,“谁先申请注册就保护谁”的提法,是不尽全面、不准确的,“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并不排斥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因此,未申请注册商标也能够获得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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