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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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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有什么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公民的权益都会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可是我国对著作权的意识不是很明确,尤其在网络环境中更是如此,经常会发生侵权的现象,主要是对著作权的意识不够深刻,并且国家的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也不够全面。那么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1步提升

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含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别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可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别人智慧结晶是必须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能够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1步提升的。意识决定行为,因此目前用户在保护著作权意识方面的欠缺是導致网络著作权遭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未来保护网络著作权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

2、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

所谓的用户合理使用权是指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相应报酬而合理使用别人著作权的合法权力。此概念中的关键字就是“合理”,可是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却是1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可是这些情形却没有包含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的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可是这与网络的自由性、传播速度快等特性是存在一定的分歧性的,试想一下,假如所有网络作品权利保护也像传统作品那样执行,那么网络力量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阻碍。因此,一旦著作权被很好的保护起来,必然会影响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发挥,这样是不利于文化传播和相互借鉴的。总之,我们目前面临难得的一大难题就是怎样保护网络著作权作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能限制用户对于网络著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呢?

二、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点

网络著作权是指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著作权相比。

主体身份确认的方式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由于网络环境下网上作品署假名或者匿名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给确认作者身份带来了许多障碍。关于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明确。学术界存在着三种方案:

(1)由网络服务商提供原始申请注册资料;

(2)法院公告,即由法院公告要求网上作品的真正作者在指定期限内前来法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视为弃权;

(3)用技术手段确认电子人格,例如用电子签名来辨别网络上个人的身份。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其实,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经过了一段发展时间的,例如先后经过了传统著作法的修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慢慢的开始建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可是网络环境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形式也是日益多样化并且具有一定的不明确性,在未来的发展也是不可估量的,这就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我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立法关于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比较模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给执行带来了一定阻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能够了解到假如随意的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不仅是损伤别人的利益,也会扰乱文化社会中的秩序,因此我国在近几年对文化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也是日益健全,立志于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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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科技、网络的发展,网络成了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并不是权力的内容的本身发生转变,而是侵权的形式。那么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著作权范围、特征、原则、权利保护等方面上。小编为您整理总结相关资料。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能够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能够进1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他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含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1、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并且网页也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2、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必须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资料的方法,并赋予了这些资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因此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能够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二、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因此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中普遍存在,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著作权中,权利用尽主要表现在“发行权的一次用尽”.一般地,在传统发行的情况下,作品在首次销售后,发行权用尽,作品的合法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有权自行将复制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可是,由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它的复制形式脱离了有形载体。“假如,仍遵循发行权一次用尽,计算机联网用户有权把在网络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过互联网再发送出去,并且网络传输具有全球性,一旦权利用尽,就将导致版权人的多种权利在国际市场上的用尽,这对版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网络著作权很难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地域性是著作权中与专有性、时间性并列的特征。随着因特网的普及,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受到质疑。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地域内有效。可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这将造成“侵权行为地”无法认定,从而,在办案中法律适用也发生困难。

相邻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称谓”,主要包含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的实质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因此,随着网络著作品的兴起,公众传播权的确立,传统的相邻权的存在将受到危及。公众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别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可见著作权人本身就享有在网络上传播作品,无需像传统著作权那样,以相邻权人为中间,使作品得到传播。在网络著作权中,相邻权已被著作权所吸收。

三、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转变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明确,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假如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必须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并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必须。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这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含了狭义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所谓狭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一)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容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是,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构成侵权行为。

(二)容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而言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可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标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标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已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第三,容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能够并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复制成为越来越简单的事,而网络的普及更加剧这一趋势。由于网络作品的易得性和信息的海量性,一方面著作权人要花大量精力检查,起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因使用大量作品,要忙于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假如,建立1个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作为中介,专门管理网络作品,就能够大大方便著作权人和使用人。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技术手段就被用于弥补法律的不足。版权人采取诸如加密、电子水印等技术保护措施不仅能保护作品免被别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传播,并且保持了作品的完整,方便了版权授权和使用监督。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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