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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顶层设计,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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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顶层设计

在系统规划的同时,未来知识产权法院的顶层设计必须进1步完善。全国人大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议,在性质上,属于1个过渡性方案。根据该方案,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法院,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仍在原有司法体制框架之内,这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统一裁判尺度,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假如知识产权法院只停留在初审阶段,对上诉案件无法进行专门化审理,最终司法体制改革可能又回到原点。并且,2008年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涉及了建立知识产权上述法院的战略构想,在试点经验成熟的基础上,知识产权法院的顶层设计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能够在合并改组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基础上形成1个独立的二审法院,级别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①,未来也能够处理跨省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二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改革成本。毫无疑问,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共同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最符合上述改革目的,并且与我国前段时间司法实践中试行的“三审合一”诉讼体制改革一脉相承、顺理成章,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如此一来,一方面能够最大程度节约诉讼资源,降低改革成本;另一方面,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予以适当集中,提升专门法院的效率性和专业性。总之,未来知识产权法院在系统规划与顶层设计方面,仍需进1步完善。从国际实践来看,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国家并不少见,较为典型的如美国、日本。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对专利案件有专门性管辖权的上诉法院,该院的建立一度备受质疑与苛责,而数年的发展完善令其成为美国科技高速进步的重要推进者,而该法院也成了此后建立的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学习的楷模。②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也是处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专门法院,审理包含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③由此可见,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是案件审理专业化的根本保证,仅在初审阶段引入专门审判,上诉阶段重新回到普通法院,不仅造成程序设置的混乱,无法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还背离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

知识产权的确权与维权,将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紧密相连,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确权决定为基础,另一方面行政救济对于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具有现实意义。根据我国相关立法,专利权和商标权都要通过法定确权程序才能获得法律救济,鉴于确权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确权工作的统一性,国家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唯一对商标权和专利权予以确认的合法机构。假如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申请原告涉案专利权或商标权无效,诉讼程序只能中止,相关确权事宜交由上述确权机关审理,待确权结果明确之后,诉讼程序重新启动。因此,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加剧了知识产权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拥堵,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此外,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除了具有一般的管理职能以外,还兼具执法职能,行政救济途径对于1个并不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而言,更具有现实意义。当行政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假如对该处罚结果有异议,能够依据行政诉讼规则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司法部门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审理,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假如二者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不仅无法对当事人保证公平公正,还会影响法律的权威。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逐步走向专业化,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也得到大幅度提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首批选任了22名法官(含4名庭长),除庭长外的18名法官均由遴选委员会从全市三级法院中遴选产生。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91%,平均年龄40.2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平均年限为10年,近5年人均承办知识产权案件438.5件①)。为了避免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一些交叉问题上的裁决结果不一致,合议庭组织人员结构应当适时予以调整,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在合议庭人员构成中增加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具体人员选拔机制中,能够参考我国已经较为成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院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且,在时机成熟的前提下,适时容许知识产权法院对权利有效性予以独立判断,提高诉讼效率。为了保证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于相关权利效力的判定保持一致,知识产权法院能够通知确权行政部门参与诉讼过程。同时,未来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沟通机制,并且应实现常态化。这就要求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打破部门界限,在信息交换、人员交流等方面予以突破,并且相互尊重对方裁决,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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