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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多少年能够延期吗,外观设计专利与包装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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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多少年能够延期吗

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多少年能够延期吗

专利的种类有许多,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外观设计专利。可是,每一项专利都是有着自己的有效期的。在专利的有效期内,专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有多少年呢?能够延期吗?下面就让企业易专利小编为大家带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多少年能够延期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多少年能够延期吗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许多专利由于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能够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申请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既然主张实行申请注册制与非申请注册制并存的保护机制,那么对于核准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能够定为自申请之日起5年,能够续展4次,每次5年。这样既能够适应那些仅必须对外观设计进行短期保护的权利人的必须,又能够满足那些要求长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大企业的要求。

二、外观设计专利要符合什么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阶段。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必须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顾客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顾客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必须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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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与包装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承接:微亚达与晨光商标纠纷案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原本没有必要探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消灭之后,可否要求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实际上,原告从未享受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实际上先销售K-35型中性笔,而后再以其外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原告的在先销售行为必然破坏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故原告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应自始无效。撇开这不谈,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品整体或部分外观要获得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得具有功能性。那么,是否能够基于商品外观曾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事实,推定其具有功能性?这个问题值得细致分析。第一,外观设计专利确实不保护产品功能。但此所谓产品功能是技术劝能,同商标法意义上的“功能性”(functional)并不相关。我国《专利法》2008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指定使用产品的技术特征,只保护“审美特征”。由产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明显区别性,以及明确其保护范围时,都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为由排除在外。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不由于其部分实现技术功能而致使外观设计专利当然无效。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审美特征”能够使指定使用的产品具有竞争优势,使相应商品外观具有功能性。产品外观设计要取得专利保护,必须具有新颖性,且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明显区别”在法律上代表着“功能性”。除非商品外观权益主张人举证证明,它们不会给商品带来比较竞争优势否则应该认定具有功能性,不得给予商标法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明显区别”之外的产品外观设计特征,假如识别商品来源而表彰商誉,应可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专利权消灭之后,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假如别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这种在后使用行为就会不正当地利用该外观设计在先使用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专利保护期间结束,专利外观设计所具功能性(即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竞争优势)不再受专有权保护,缘于它们的“产品美誉”(goodwillsoftheproduct)进入公有领域。可是,“在先使用人建立的商誉”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届满后,第三人使用应当负担合理注意义务,防止公众误认自己制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企业;否则,可因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此种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局限于产品外观设计中不具有竟争优势的特征所表彰的商誉。就本案而言,装饰圈和笔套夹部件更多体现“商誉”,它们不代表晨光中性笔的竞争优势,不代表“产品美誉”。因此,它们应该能够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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