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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服务商标,什么叫服务商标,怎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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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服务商标,什么叫服务商标,怎样使用

什么叫服务商标

什么叫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有什么区别?企业易

注册商标

顾问下面就来为各位介绍一下什么叫服务商标以及什么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别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服务标志通常也可称为劳务标志。凡用于区别提供服务的标志均可视为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与商号又有不同,"商号"是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商号并不象商标那样具有显著性。商号登记后的效力仅以某一地域为限,防止在某一特定地区范围内重复,而商号一旦被作为注册商标则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别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能够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别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为了便于服务商标的申请注册与管理,国际《尼斯协定》将服务共分为八大类别: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电信。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资料处理。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以及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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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服务商标,怎样使用

我们知道,商标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我们日常生活中听到商品商标这个词比较多,但对服务性商标的了解可能比较少。下面针对服务商标这方面的知识进行相关的介绍。

什么叫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别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能够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申请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服务性商标有什么

1、商标国际分类

一共45个类别,前34类为商品商标,后11类为服务商标

2、知名的服务商标

例如:苏宁、五星电器、合家福等等(解释:均为销售品牌,所销售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

3、服务商标类别如下:

第35类

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

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

电信

第39类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

资料处理

第41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第43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45类

由别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必须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服务商标怎样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与侵权有着密切的关联,由于使用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决定了侵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服务商标的使用,既是注册商标人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环节,也是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判断别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它业务活动”。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有一定的复杂性。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无论是英国的“善之使用”说,还是德国的“严肃合法之使用”说,一般认为只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即应视为使用:①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②能达到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表明自己服务质量的效果。据此两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能够有以下几种:

1、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例如:“全聚德”将其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印刷和粘贴在店内的牌匾、餐具、火柴盒,以及赠送客人的打火机、记事本、字画等。这种使用能够说是从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它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

2、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外的建筑物或者公共汽车、广告气球、飞船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它同样能够起到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样应当认定为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3、联合服务商标中使用了其中1个商标,即视为对联合服务商标整体的使用。

4、防御服务商标在一项服务中使用即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使用。

5、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认为,“在注册商标人控制下的别人使用”是符合商标的使用要求的。事实上承认这种情况的使用是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必然结果。由于在商标众多的许可使用形式中有一种独占使用许可,即商标权转由受让人独占享有,其他一切人包含商标所有人在内都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样一来,假如否认这种情况下的使用,就会使商标所有人因不使用而丧失其商标权,该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也就因此失去了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的合法依据,许可使用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

必须提醒的是:由于服务商标的使用往往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因而应当注意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区分。服务商标在使用中涉及到具体商品时不视为该商品商标的使用。例如:王府饭店在住宿指南印刷品上使用服务商标“王府”,不能认为在纸制品上使用了“王府”商品商标。同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提供的快餐食品上使用了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凤凰图形,我们不能认为在食品类别上使用了凤凰图形商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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