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存的模式下商标权的有限性

  
很多企业对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存的模式下商标权的有限性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存的模式下商标权的有限性,希望大家能对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存的模式下商标权的有限性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存的模式下商标权的有限性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存的模式下商标权的有限性

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获准申请注册

宣讲要点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1个商标只在其核定使用的种类商品上オ具有排他效力。可是,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申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对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2)对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典型案例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申请注册的。由于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苦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一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在,“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络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请“Rober”商标的核准申请注册。专家评析本案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申请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成为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申请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一一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商标的申请注册。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必须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九条以下资料能够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资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资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资料,如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资料。该商标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资料。该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申请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资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资料,如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资料。(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资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资料。前款所称“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以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以前的3年、5年。

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存的模式下商标权的有限性

在二元结构下,申请注册与使用都构成商标权取得的结构要素。仅有申请注册与使用同时存在才能产生完整的商标权或者商标权保护,否则不能取得商标权,或者不能作为商标权予以保护。二元结构不完备,即缺乏申请注册要素或者使用要素的权利状态怎样直接关系未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的未使用商标的保护。正如前所述,不使用商标即使申请注册也不能获得商标权或者作为商标权保护,因此二元结构要素欠缺的权利补救就表现为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德国认为欠缺申请注册要素的权利状态仍然是商标权,法国与我国认为欠缺申请注册要素的状态是一种正当权益,而大部分国家只认为其是在先使用权。有限商标权。德国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其参与流通的范围内作为商标权予以保护。德国商标法突破申请注册主义,主要得益于商标领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广泛适用,或者说德国商标法修改是吸收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原则确立的判例成果的结果。颁行于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了竞争行为总则,即在贸易过程中禁止一切违反诚实交易的行为。通过适用这一条款,未经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优先于经过大量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显然有违上述一般法律原则。《德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保护得因将标识作为商标在专利局经管的注册商标簿上申请注册、在商业流通中使用标识和获得《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的驰名性而获得。同时,第14条第1款规定,一旦依据本法第4条取得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即获得专用权。因此,在德国商标法上,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申请注册和使用两种方式。其中,以使用方式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和部分驰名商标即未申请注册商标,其积极权能表现为专用权,可是有使用效果和使用范围的限制。仅有该标在被使用参与流通的范围内已经具有区分功能并已经被视为商标才能够认为取得商标权,否则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仅有在标识参与流通的范围内才能产生商标权效力。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消极权能在性质上表现为禁止权和注销权,但也必须考虑商标知名度以及商标使用时间。根据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普通未申请注册商标,其权利效力限于商标参与商业流通的范围内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且必须根据混淆或者联想理论来判断;使用国内知名未申请注册商标,其权利效力不溯及既往地扩及全国不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只要该标识的使用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损害知名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商誉即可。同时规定,假如在明确申请注册商标时间顺序的基准日以前,别人已经基于使用而取得商标权,并且该权利使得该人有权要求在德国的全部领域内禁止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对商标的申请注册能够被注销。假如相互冲突的商标在注销权人知悉的情况下共存5年,时间顺序上在先和在后的权利人均无权禁止对方在已经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且假如时间顺序上在先的商标在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基准日以前没有获得知名的地位,则也不能以跨类保护为依据禁止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可是,假如未申请注册商标权尚未达到能够在全国产生对抗效力的程度,该未申请注册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该怎样解决,立法未予解决。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