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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也要讲诚信,申请注册商标也有好坏之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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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也要讲诚信,申请注册商标也有好坏之分吗

申请注册商标也要讲诚信

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思想活动要与行为相一致,“想的”和“做的”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要求平衡民事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考虑到别人和社会公众的相关事务,保证第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得利益,不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在实践中,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种作用:(1)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指导。即要求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有诚实和善意的心态,内心真实想法与行为一致,表里如一。(2)给予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衡平权或者量裁权,即在处理一些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时,能够按此原则处理好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尽管除了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2)项规定“违反诚实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外,我国《商标法》从未有“诚实信用”的明确表述,然而商标法在商标权确立、使用、保护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中,以及商标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要求当事人在处理商标事务时要诚实,不应当有欺诈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商标确权方面一是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不能有害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等,从而对于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商标本身提出了要求,防止商标的使用与申请注册损害社会利益。二是提出了申请人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等,防止当事人利用商标搞不正当竞争损害别人的利益。2.在商标保护方面商标法规定,生产或者经销假冒或者仿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这些行为明显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损害别人利益,并对公众造成欺骗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实际上的商标法实施过程中,也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除了严厉查处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制止侵犯商标权外,还在商标权的确立过程较为充分地运用了这一原则。例如,要求申请人的申请注册的目的真正是为了取得商标权,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不是利用商标专用权派生出来的禁止权或排他权,抢先申请注册商标,阻止和妨碍别人对于商标的正常使用或者申请注册,以谋取不当的竞争优势或者其他商业利益。或者说,当事人不应当抢注别人在市场已有知名度的商标,或者明知商标已由别人在先使用,但未及时申请注册,自己却抢先申请。这些行为具有非诚实、非善意性,比较明显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制止,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撤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几乎涉及到商标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每1个方面,是商标法的基石之一,又对于商标法规定与实施过程中未明确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原则。在这方面,现行《商标法》与过去《商标法》相比,在总结吸收商标法实施过程中经验的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以下改进:第一,在《商标法》中首次明确加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以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条件;第二,增加“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明确降低了法定“抢注”商标的“门槛”,从而有利于强化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制止力度。3.申请在先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尽管我国商标权的确立采用的是申请注册与申请在先原则,即所谓“谁先申请,谁有权”的原则,可是这一原则的实行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是受到制约的,它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申请在先”,假如事实证明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先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机关能够主动或者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禁止申请注册或者撤销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也有好坏之分吗

世界上的好事大概有两种:一种是看上去很好,另一种是真的很好。我们就从注册商标这个方面,对于看上去很好或是真的很好的商标作1个浅层次的粗略探讨。也算是给企业、商标使用者提个醒,从商标设计、申请注册开始,对自己可能沿用百年的商标做1个最初的筹划和安排。

目前我国存在和新生着许多显著性比较差的商标,大概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直接使用了通用名称或者近乎于通用名称为主体的商标,自认为简单易记、有一定含义,可能还很有点老字号的味道,比较贴近消费者,市场效应会更容易形成等。其实呢,好像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上述两类商标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也未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申请注册,使他们取得了商标权利。上面说的这些商标,看起来很好,但从商标法这个角度讲,其存在有商标专用权缺失、不完全的问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商标保护难以实现,更不利于品牌的打造。

这些都是商标专用权缺失的表现,或者应该反过而言:正是由于其商标专用权的缺失造成了他们的商标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难于有效保护自己和打击侵权,无法遏制大量出现的“搭便车”行为,同时其品牌的宣传和塑造过程中支出巨大代价强化商标的显著性,始终难以取得理想效果,难以使消费者将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别人区别开。

那么,什么样的商标才是真正的好商标呢?一般说来,好的商标显著性强、专用权完整,便于保护和品牌打造。

我们认为,具有独特的显著性,能够使消费者轻易将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别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并且能够在CIS系统,即"企业的统一化的形象识别系统")所涵盖的企业的理念识别、企业行为识别、企业视觉识别、企业听觉识别和企业环境识别5个方面都能够形成完整的保护,并与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广告语、专利版权等共同形成独特和唯一的品牌形象才是真正的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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