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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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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这种确立商标使用关系的协议通常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使用许可证资质,由于合同的签订常常是有偿的,故商标使用许可亦属于国际上流行的许可证资质贸易的一种。商标的使用许可同商标的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将发生申请注册人的变更,相应的申请注册商标权利由1个主体转移到另1个主体。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发生商标主体的变更,申请注册人所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从这个角度上讲,商标的使用许可类似于有形物的出租。对于许可人而言,商标使用许可不但能够收取商标使用费,更重要的是,能够扩大自己商标的知名度,能够借助别人的力量协助自己去占领那些自己无暇顾及或不宜立即进入的市场。此外,大多数国家用商标法律都将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许可人的使用,从而使申请注册人免除因商标不使用而导致撤销申请注册之忧。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应注意以下问题:(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重选择合作伙伴是商品质量控制的前提,应选择那些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以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查、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授予许可证资质。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任何有损商标信誉的现象发生。(2)当事人之间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既能够是专门为商标使用许可而订立的,也能够是技术引进合同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约定:使用商标的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费的计算及结算方式、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控制等内容。(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各自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共同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将该表连同合同副本以及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证复印件一并送交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备案的同时对其使用许可予以公告。必须指出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是当事人的义务,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处以罚款,直至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假如办理了备案,则能够对抗第三人。(4)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共同保证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还应在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别人使用商标即代表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在合同期限内,许可人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许可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以阻止情势进1步发展,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5)尽心维护商标权。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地说,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申请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申请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必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系其商标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及时办理。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行为,假如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可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许可人积极参加配合行动。假如是普通许可则由许可人起诉,但被许可人应将有关侵权的事实情况及证据及时告知许可人。(6)监督商标使用。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含:第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一样,以核准的申请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同时,被许可人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内进行使用。第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商标许可使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将许可人的厂名和商品的产地名一起使用。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防止借商标许可使用而侵害商标权人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现象发生,规定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作为许可人的商标权人也应当重视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防止不利于企业名声和商品信誉的事情发生。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1.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所谓许可,按照现代汉语的解释,是指准许可、容许。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又可称为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申请注册人作为许可人许可别人即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2.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特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必须有两方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必须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许可人,即容许别人使用自己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为被许可人,即为申请注册人准许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一方当事人。假如仅有一方当事人,则就不可能发生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问题,由于在法律上和现实生活中都不可能存在自己容许自已使用自己的东西的情况。第二,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设立了这样一种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申请注册人即许可人享有从被许可人处取得许可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对价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容许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被许可人享有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取得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对价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标明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3.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与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的区别在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取得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中,受让人也取得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因此,在这一点上,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可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与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根本不同的:第一,两者当事人的称谓不同。在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申请注册人称为许可人,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人称为被许可人。在申请注册商标转让中,申请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第二,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产生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在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容许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但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中,转让人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给受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已经变成受让人所有。第三,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一般情况下不影响许可人自己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中,除了独占许可,许可人自己仍然能够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而在申请注册商标转让中,转让人一旦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即失去了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第四,许可人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在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中,许可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中,转让人且转让其申请注册商标,就能够不管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问题。第五,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无需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在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就产生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中,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在没有获得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产生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受让人仅有在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以后,才能取得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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