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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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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申请注册不当商标

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之规定对于申请注册不当的商标(争议已经裁定的除外),任何人能够将《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申请注册不当商标主要是指:(1)以欺骗手段或违反法律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2)属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标;(3)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或不具有区别作用的商标;(4)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国不于(5)其他申请注册不当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之因此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异议程序及争议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对于保证注册商标严格依据法律进行,保护公众利益和别人商标专用权益以及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的申请与处理对于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属申请注册不当的,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申请人必须向当地核转机关或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领取《申请注册不当蔄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并详细填写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后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附送其他说明性资料及实物证据。同时应缴纳规定的评审费100元。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在法律上未规定任何期限,这可视为:提出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申请,不受时间限制,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程序制度实施(以《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时间1988年1月13日为准)以前申请注册的商标,凡诉其申请注册不当的,均不受理。凡是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任何人认为其属申请注册不当而申请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应受理并予以裁定。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注册商标不当情况,再加上有些注册商标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现象。在实行申请注册原则国家的法律中大多规定了申请注册不当的撤销程序,所谓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也就是使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申请注册商标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上的补救制度。我国《商标法》符合国际上的商标法惯例,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裁定程序相配合,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申请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增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并且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别人正当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一款首先明确了应当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范围,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类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其次规定了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撒销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二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使用了禁用的文字、图形等标志具体包含:(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包含:(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上述这些标志显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旦这些标志成为了申请注册商标,那么就必须予以撒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三)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四)侵犯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申请注册的;(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于这些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危害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因此凡是以上述任何一种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都将被依法撤销。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这一款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外《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提起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请求裁定的期限,即请求必须在自注册商标之日起若于年(通常是5年)内提起,可是恶意申请注册不受此限。这次《商标法》修改借鉴了国际上的通常做法,规定了1个法定期限,将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当然对于恶意申请注册的,则没有规定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制。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这个时限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相关利害人的正当权益。申请人在5年的时间内能够充分了解到市场反映,据以申请裁定,如时间过短,信息不及时,不利于申请人行使专用权;如时间过长,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期不稳定,又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因此作这样规定既有助于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专用权,也有利于及时明确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同处理异议案件的程序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撤销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后,要将其副本送交申请注册人,并要求其限期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阅相关的申请书及答辩书后做出裁定。我们知道,答辩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关当事人应当得到为其主张辩解的机会,假如当事人不按限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则视为弃权,裁定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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