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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是否有限制,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与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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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是否有限制,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与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名人姓名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吗是否有限制

姓名商标具有商标的区别作用。但以历史人物和公众人物的姓名作商标则涉及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易造成产源误认,是否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相关问题。历史人物因其历史作用而影响着当今的公众;当代公众人物则因他们的言行举动而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公众人物比历史人物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当今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会引起更高的社会关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

1、历史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

中国古代历史上为公众所熟知的民族英雄、能工巧匠、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等的姓名、谥号、别称等作许多都依据我国民间的情趣喜好、价值取向,纷纷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如;指定使用在“汽车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的“岳飞”;指定使用在“油漆”、“木工机械”上的“鲁班”;指定使用在“棉线”、“棉布”等商品上的“黄道婆”;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服装”等商品上的“秦始皇”;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唐伯虎”;指定使用在“健美按摩设备”上的“貂蝉”等商标,或取其刚直不阿;或取其精工细做;或取其名震天下;或取其倜傥婀娜,与其指定商品相得益彰,其寓意为不同层次消费者所接受。这类商标在商标审查中同于普通商标,大多只涉及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问题。

2、当代社会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

这类商标的审查,与普通姓名商标审查的不同点在于,在审查以前,首先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这其中包含申请人与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况),其次再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必须说明的是,党和国家的领袖人物、活跃在当今政界的领导人以及已故的第一辈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追求商业利润是不争的事实,而这类商标即使是善意使用,也会对其本人或者其后人造成伤害,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且与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相悖。

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与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

2012年10月11日,莫言成为中国第一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本土作家。一时间,作家莫言家喻户晓。随之进入公众视野的,还有2008年获准申请注册的“莫言醉”商标,据媒体报道,该商标的税后转让价格已飙升至千万元,同时职业商标抢注人对“莫言”牌笔墨纸砚等也虎视眈眈。在此,姑且不论“莫言醉”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但这一事件再次唤起笔者对抢注名人姓名作商标的关注。以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姚明”牌啤酒、“刀郎”牌刀具、“雪村”牌安全套......这些看似根本不可能出现的商标现在都已经变成了现实。抢注成风的原因,能够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驱使,无论是“傍名牌”还是“傍名人”,透析抢注者的心理,无外乎是想钻空子,借名人或名牌已经形成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省去长期、大量的推广投入,使自己的产品快速获得市场认知以赚取经济利益;二是现行体制的弊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使用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异议和撤销程序确立的被动保护机制也导致恶意抢注的法律风险和成本较低。按照现行程序,任何人都能够申请注册名人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后假如名人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注册规定,只会不予核准申请注册或撤销商标。这个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成本是申请注册、答辩、应诉的成本。由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行为,名人假如重视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被迫进入异议、撤销程序,并且这种被迫应对的情形又很可能出现多次。假如遇到维权主动性不高的名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很大程度上就将获得申请注册,预期的不当利益就能够实现,被动保护机制无疑为抢注者提供了投机的基础。针对以名人姓名抢注商标的现象,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名人的姓名权附随较大的经济价值,普遍认可恶意抢注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提出各自的观点和建议。有学者认为,同意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不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权利,也容易混淆商品来源,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还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窃取别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商标抢注在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防范并有效制止商标抢注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吴汉东教授提出,知名形象在商品化过程中,产生一种特殊的私权形态,它已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形象尽管是表现特定对象之个性特征的1个整体,但它包含许多具体的因素,如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体态等专属性人格因素。吴汉东教授建议将名人的姓名、肖像归为名人的形象权,并对此建立专门的保护制度。尽管国内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但目前对恶意抢注的法律界定、名人姓名权与普通人姓名权的差别保护问题以及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立法逻辑等问题的研究尚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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