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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从使用取得向申请注册取得转变的必然性,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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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从使用取得向申请注册取得转变的必然性,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权从使用取得向申请注册取得转变的必然性

在英美法系中,既然未申请注册商标能够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并能够提起假冒之诉,为何这些国家的商人们仍然争先恐后地将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由于相对于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的方式而言,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具有非常多的好处。最明显的好处是能够减轻假冒诉讼中证明商誉和显著性的困难,在20世纪初的一份判决书中,法官无不感慨地说道“证明显著性的困难是试图依据俎875年商标法》获得补救者的地狱之门。”除此之外,申请注册还能够使商标在使用以前获得保护,申请注册使得商标能够脱离于商誉而单独转让。在美国,相对于使用取得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而言,注册商标除了上述优势外,还能够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如商标所有人能够根据《美国贸易法》第1337条规定,依据联邦的申请注册向美国海关提出申请,阻止侵权物品的进口;依据《兰哈姆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证书是1个基本证明表明已获得申请注册之商标的有效性和注册商标之有效性,免除了普通法中证明自己拥有商标权之责任,能够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已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在获准申请注册5年后能够成为无可争议的商标;联邦申请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其效力范围不同于使用获得的商标权,它不是在商标所有人自己商业活动所及的范围内享有商标权,其效力延及到全国范围。从个体的角度而言,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比使用取得商标权,成本更低而效力更强每个商人当然愿意选择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商标权。从宏观的角度而言,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相对使用取得商标权而言具有以下优势:首先,注册商标使信息相对集中,能够减少重复投资的几率,从而降低社会成本。商标的最主要作用是标识商品来源并将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其别人提供的商品相别开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降低商标的识别功能。假如某商人选择的商标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一方面自己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他所作的所有前期准备活动和所有前期投资都必然白费,更重要的是,很可能由于商标选择的失败而导致自己的产品滞后于市场甚至丧失整个市场。因此,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最重要的就是要选择1个与别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商标。而要明确自己的商标与别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必须进行调查。在使用取得商标权的模式下,每个商标使用人都是分散的,信息不集中,调查的成本必然比较大,并且调查的结果还不可信:而在使用取得商标权的模式下,所有申请注册的商标都集中在1个地方,调查活动便捷、费用低廉并且准确。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对使用取得商标权之优势,正如专利法中在先申请对在先发明之优势一样,都是通过赋予申请人定的权利作为激励,促使行为人及早公开信息并集中在特定的机构中,通过减少重复投资的可能性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商标权的案件行政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侵犯商标权案件,在案件受理和处理权限方面有所分工,主要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其次也考虑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特殊因素。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侵犯商标权行为地来明确行政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与分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负责管辖,这是最基本的管辖。由于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复杂,一般包含标识印刷、产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阶段,商品流通阶段又涉及商品的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侵权行为地应包含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含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仓储地及销售地等。级别管辖是根据商标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影响范围来区划和明确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目前,县、市工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级以上的工商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案件实施管辖,具体管辖办法能够自行出台办法决定。在商标权许可使用方面的管辖,由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商标权人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但没有备案的,合同双方所在地的工商局都有权管辖。但被许可人违规未在商品上标注自己信息的,则明确由其所在工商局管辖。在前面提到,侵权行为发生地应包含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地域,包含侵权标识、产品的生产地、仓储地、销售地等。因此完全有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工商机关都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权的争议。对于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在先立案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即具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权线索,如发现有管辖权的另一工商机关已在先立案,应当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已经立案的,则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案件的有关资料移送给在先立案的工商机关;同时立案的,则在先进行调查的机关行使管辖权。二是主要侵权地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尽管侵犯商标权发生地较广,但某个地方或者某个环节为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地,应当明确由所辖该地的工商部门管辖。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上级工商机关还能够指定管辖自己的下级管辖某些案件,或者直接管辖下级机关的案件。在“宋某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由于侵权人宋某的营业场所在绵阳市涪城区,因此涪城区工商局在接到被侵权人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案后,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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