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已申请注册商标和已提交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都能够随着相关业务的商誉一起转让,可是基于意向使用的商标除外。如注册商标依据为意向使用,申请人必须在准许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实际使用该商标并提交使用说明(Statement of Use)。原则上在申请人提交使用说明以前不能转让该商标,除非商标所对应业务发生转让,申请人才能够将意向使用商标随业务一同转让给业务受让方,而不受前述限制。
根据上述规则,我们能够看到,本案中服饰类产品的6个商标都能够转让。其中2个尚在审核中的意向使用商标也能够转让,由于A公司同时向B工商企业转让了对应的服饰类业务。可是对于电子产品类的商标“X目前还不能转让,由于A公司无法向C工商企业转让其尚未开展的电子产品业务,且商标注册申请仍在审核过程中,A公司还没有提交使用说明。当然,在A公司实际使用了X商标并提交使用说明后,A公司还是能够将X商标转让给C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