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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宽展期,申请商标延续性申请注册,为何会被驳回(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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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宽展期,申请商标延续性申请注册,为何会被驳回(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宽展期

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宽展期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应当在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假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在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还能够办理,但要按规定缴纳迟延费。给予的这6个月时间称为宽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因此规定宽展期,目的在于慎重而妥善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使之不致因各种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而丧失其商标权。已过宽展期申请注册商标的处理宽展期是给予商标所有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最后机会。假如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商标局将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收缴其《注册商标证》并予以公告。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注销后,原商标所有人即丧失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权继续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原来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剩余产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或者应撤去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后进入流通领域)。可见,对于仍需继续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而言,误了宽展期而导致申请注册商标注销,将会带来巨大损失。续展申请注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续展申请注册、变更、补证、评审以及它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费用一般包含申请费和申请注册费,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还须按规定缴纳续展迟延费。其中申请费60元,续展申请注册费440元,续展迟延费100元。不予续展申请注册的情况商标局对于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的申请,在一般情况下均予以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续展注(1)过了宽展期提出续展请的;册:(2)自行改变原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3)自行扩大原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一旦被驳回,其续展申请注册费亦随之退回。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申请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核准续展申请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申请商标延续性申请注册,为何会被驳回

通常而言,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申请注册别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我国《商标法》将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尽管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但假如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主张自家商标系对其品牌的延伸性保护,与别人在先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又该根据什么法规条例进行考量?

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新华三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1日,新华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公司)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探讨会等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了“新华三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第三人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申请注册“新华电脑教育XINHUA“新华XINHUA系列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确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对此结果,新华三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系对其品牌“华三的延伸性保护,其申请诉争商标具有合法依据,不应予以无效。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观点

新华三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系其“华三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但基础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具体要求依据以下相关法规条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八条规定,商标延续性申请注册是指注册商标人的基础申请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其基础申请注册商标联络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注册商标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络的,基础申请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能够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去年新发布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15.1条中规定,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前,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据此主张该商标应予以核准申请注册的,能够不予支持。

同时,在判断时应当始终坚持混淆原则,即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与别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否则亦不应当予以申请注册。

而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原告新华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础商标“华三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也不符合延续性申请注册的条件,故而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新华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决定。

据了解,这并非个例,实际上七匹狼也曾有过此类申请。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在2016年10月9日将其一件图文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指定使用在皮带、钱包、皮制家具罩、伞等第18类商品上。结果却由于有人在先获准申请注册了一件图形商标而被驳回申请注册申请,七匹狼公司当即以该图形商标系对其在先图文组合商标的延伸性申请注册为由展开系列诉讼。

此案后于二零一八年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七匹狼公司的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21508808号图形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当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1、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先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使在先商标的商誉延及诉争商标;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

3、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均为由线条构成的动物头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近似,相关公众施以通常注意力,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有特定的联络。

从上述两个案例结果可知,判断是否符合商标延续性申请注册必须考虑3个要件:

1、在先基础商标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

2、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3、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通常而言,申请延续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往往具备知名度,但这样的商标同样更容易被别人有意或无意的傍名牌,因此部分企业在申请商标延续性申请注册时多半要面临巨大的挑战。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蜗牛纳建议企业对自己的核心商标进行密切监控,以便能够及时对别人申请的近似商标提出异议,并阻止其申请注册,这样做就不会对自身品牌价值产生影响。

总之,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仅要加强商标注册申请前的系统检索调查,还要注意商标专用权各自独立的问题。可千万别由于在1个商品或者服务领域获得了核准申请注册,就觉得自家商标能够在此外1个领域上也能获得相应的核准申请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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