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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国注册商标的马德里议定书接近通过,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之客体问题答复思路浅析(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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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国注册商标的马德里议定书接近通过

《马德里议定书》是构成注册商标马德里体系的两个国际条约之一。根据议定书,国际申请能够基于成员国内的申请或申请注册。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人将能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提出“国际申请”,以指定必须保护的其他国家/地区。商标所有者的主要利益是经济的。公司可能只必须在1个地方提交一份申请,就能够减少管理成本和文书工作。可是反对者声称存在问题。美国和欧洲联盟最终达成一项投票安排协议为了找寻两党支持的问题,布什总统可能会考虑《马德里议定书实施法》,这是一项有关国际商标权的法案,目前正在等待中。众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法案已按照一般命令(第433号日历)放在参议院立法日历上。可能出现通过。去年早些情况下情况并非如此。可是,经过六年的僵局,美国和欧洲联盟最终就马德里联盟大会内部的表决安排达成了协议。1美国反对欧洲共同体本来能够采用的原始安排。除其每个成员国的个人投票外,还进行投票。人们认为,这给了欧共体成员国一定的优势。可是,在去年2月初,《马德里议定书》大会标明有意使用其表决权,以确保欧洲共同体以及成员国所投票的数目不超过欧洲共同体以及成员国的投票数。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投票安排是美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最后1步。解决投票权问题后,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9月5日将第106-41号条约文件(《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转交参议院批准。议定书的支持者长期以来,《议定书》的支持者一直认为,美国的加入将进一步提高所有美国企业更快,更便宜和更容易保护其在其他国家的商标的能力。相应地,这将使这些企业更容易进入这些市场。该议定书是构成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制度的两项条约之一。第一项是1891年缔结的《马德里协定》,其中规定了通过在日内瓦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一项国际注册商标的方式在多个国家进行注册商标。第二项条约是《马德里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于1996年4月1日开始生效。批准该议定书的国家数量急剧增加。2该议定书还解决了《马德里协定》下发生的1个重大问题。根据该协定,假如由于某种原因取消或丢失了作为其基础的国家申请注册,则“集中攻击”制度容许在最初5年内取消该国际申请注册。新系统为这种丢失或取消的申请注册的所有者提供了救济。由于失去了作为其基础的国家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被取消的任何申请注册,都能够转化为一系列国家申请。在国际申请注册最初扩展到的每个国家中,这一系列的申请将具有原始国际申请注册的优先日期。根据执行中的美国法律,在提交商标美国申请注册申请时,申请人能够同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PTO)提出“国际申请”,以指定必须保护的其他国家。假如美国商标已经申请注册,则所有者将根据该申请注册提出国际申请。美国的申请或申请注册称为“基本申请”或“基本申请注册”。商标所有者的主要利益是经济的。公司只需在1个地方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大大降低管理成本和文书工作。支持者估计仅由此节省的费用就可能高达70%。此外,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申请必须在18个月内进行审查并采取行动。在某些国家/地区,通过国家代表处进行申请注册最多必须4年的时间。议定书的批评者可是,有人对《议定书》提出了批评。由于集中化系统减少了对经验丰富的本地从业人员的需求,一些人普遍质疑通过该议定书对商标惯例的影响。其别人则认为,在仅容许英语或法语应用的系统中,拉丁美洲国家可能处于严重的劣势。对于那些熟悉美国申请流程的人而言,更大的担忧。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包含引用在申请注册簿中出现的先前相同且容易混淆的商标。因此,在美国获得申请注册要比已经或可能成为《马德里议定书》当事国的许多国家更难。结果,在美国申请注册可能会遇到困难的申请可能会受益于在商标权完全或主要源于申请注册而不使用的国家提交的专利。此外,由于在美国严格的审查程序,通常要求申请人严格限制商标所附带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根据该协议,有限的美国规范将延续到国际申请注册和任何扩展保护范围的请求中。假如商业计划要求逐步扩大以商标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这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最初用于销售服装的商标可能最终会扩展到销售香水或化妆品。同样,其他行业的公司可能会寻求全覆盖范围的服务,以考虑涵盖各种产品的许可机会。尽管可能有所节省,但这些商标的所有人不太可能根据《议定书》提出诉讼。另1个担心是,美国系统使用或打算使用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因此,其他国家的公民比起那些依赖该议定书的美国同行,可能具有能够在其本国为同一商标提交有效申请的优势。结论尽管存在这些担忧,该法案还是有可能获得通过。现在是审查商标财产的状态以及国际申请注册可能在您的业务计划中为您带来的潜在好处的绝佳时机。脚注1.大会由《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组成。2.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奥地利,荷比卢三国(由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组成,被指定为1个“成员国”),不丹,中国(不包含香港),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不包含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包含所有海外部门和地区),乔治亚州,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日本,肯尼亚,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立陶宛,摩尔多瓦,摩纳哥,摩洛哥,莫桑比克,朝鲜,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克兰,英国和南斯拉夫。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之客体问题答复思路浅析

随着国内第三产业和AI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涵盖了越来越多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基于目前专利申请整体驳回率偏高的审查趋势,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因客体问题被驳回的比重也随之大幅增加。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给出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建议。

在深入研读“公告中的撰写建议后,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了如下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具体答复思路。

>>>答复思路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在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审查中,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1个整体,对其中涉及到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因此,专利代理师在答复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客体问题时,通常会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整体性原则出发,强调应该判断整体的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除了“整体性这个关键字以外,在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的规定中,还涉及另1个关键字——“技术性(对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性说明是答复时解决客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因此,本文主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官网中公布的3篇复审成功案例,针对“要解决的问题、“特征以及“有益效果进行技术性说明的角度,提供答复思路。

PART 1

“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性说明

针对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通常会认定其“要解决的问题为商业方法或算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例:算法的效率低或客户体验差等问题,会被认定为不属于技术问题,故应当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技术性说明。

通常,可从“硬件层面或“资源层面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技术性说明。

&midDOT; 硬件层面:可从内部性能、对外部对象的控制等方面来定位技术问题。例:怎样提升设备的内部性能,怎样提升设备对外部对象的控制等。

· 资源层面:通常可从资源利用率或资源损耗等方面来定位技术问题。

现结合案例1进行说明。在案例1中,驳回的专利申请属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10702596.3,驳回理由为: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复审请求人在未对权利要求1做修改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缓解交通拥堵的问题,这属于技术问题。

· 复审委合议组下发复审通知书,并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网约车领域,当供需失衡时怎样调度管理网约车订单,这是一种订单服务管理问题,属于商业管理问题,而不是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因此,解决的问题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并陈述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合理利用排队资源。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方框中示出的内容即为新增的特征)如下:

· 合议组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后,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网约车订单处理方法依托服务器中对订单进行检测和处理,并对等待订单进行排队管理,能够解决计算资源不足和排队资源利用不够合理的问题,这属于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

【小结】

案例1中,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将“要解决的问题定位到资源利用这一层面,实现了对“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性说明,克服了客体问题。

PART 2

特征的技术性说明

我们知道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很容易被审查员认定为纯商业规则或纯数学算法,从而被认定为未解决技术问题。因此,在答复这类客体问题时,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具体技术领域,体现具体应用场景。

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可通过以下两方面体现:

(1)在算法中加入体现应用场景的技术性特征;

(2)将输出结果作为中间结果,增加具体应用场景特征。

(1)在算法中加入体现应用场景的特征

需注意的是,不仅要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上限定应用场景,也应当在特征方面体现应用场景。例:对权利要求1中的参数,增加技术性的静态限定。

现结合案例2进行举例说明。在案例2中,驳回的专利申请属于涉及算法特征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811441043.8;驳回理由为:该方法是各个领域通用的参数估算方法,其没有应用到具体的技术领域,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形成具有技术意义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复审请求人在未对权利要求1做修改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对产品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反映产品寿命的失效时间是这一产品固有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物理量,依据本申请方法估计得到的威布尔分布参数能使其产品可靠度更接近真实值即得到更符合自然规律的结果,这不是单纯的数学效果,而是技术效果。除此之外,请求人还列举了7个已授权专利来佐证该申请属于技术方案。

·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估计方法中各步骤处理的数据均为样本产品的样本数据,体现出估计算法与产品样本信息处理密切相关。该解决方案所要解决的是怎样获得准确的威布尔分布参数置信区间以更精确的描述产品可靠性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该方案输入数据是样本产品的失效时间,输出数据是所述样本产品的威布尔分布参数的置信区间,输入数据到输出数据之间的关联体现的是自然规律,因此利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产品估计可靠度更接近真实值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小结】

a、案例2中对算法中的样本数据限定为“样本产品的样本数据,为该算法赋予了“对产品的可靠性进行评估的应用场景,从而避免了客体问题;

b、除此之外,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列举了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的7个已授权专利,来佐证本申请属于技术方案,是一种可借鉴的答复方式。

(2)将输出结果作为中间结果,增加具体应用场景特征。

输出结果通常能够包含输出的参数或者训练得到的模型。因此,能够将输出的参数作为输入,以进行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技术处理,也能够将待处理数据输入已训练得到的模型中,来解决具体场景下的技术问题。

现结合案例3进行举例说明。在案例3中,驳回的专利申请属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510046647.2;驳回理由为: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复审请求人在对权利要求1做了修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方框中示出的内容即为新增的特征)如下:

· 复审委合议组认为:该方案属于订单派送领域,其要解决的是怎样均衡地向订单接收方推送订单的技术问题,能够实现提高车辆资源利用率这一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小结】

案例3通过将原始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参数“订单接收范围作为中间结果,基于该中间结果增加订单推送的特征,从而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在订单派送这一具体技术领域中,解决了所存在的客体问题。

PART 3

有益效果的技术性说明

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类的专利申请,通常容易被审查员定位为提高客户体验或者满足业务需求等非技术性效果。因此,必须对有益效果进行合理的技术性说明。

在答复时,通常能够从硬件层面、资源层面、交互层面等论述有益效果,以增加说服力度。例:上述案例3就属于将有益效果定位到提升车辆资源利用率,实现了对有益效果的技术性说明。

>>>结 语

针对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本文主要从“技术性说明的角度,为代理师提供一些答复思路。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技术性说明很大程度上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代理师在撰写这类存在很大客体风险的案件时,应当注意说明书的技术性描述,为后续答复客体问题提供支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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