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很多企业对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希望大家能对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

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商誉是企业经营存在的未来价值,也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假如公司的商誉被不法分子侵犯的话,也是能够按照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来向司法机关起诉处理的。>

一、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吗?

商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商誉是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二、商誉的特征

商誉的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它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所产生的。

商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它之因此作为一项资产具有价值,正是由于它的这种效益性特征。它是企业收益水平与按社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差额的资本化价格。人们通常是采用资本化率把企业超额收益还原求得商誉价格的,而资本化率实际上又是投资(投入资本)报酬率,企业超额收益经过还原所得的就是创造这种超额收益的资本额。因此,应把商誉的价格看作为资本化价格。商誉的值有正值,但当企业亏损时,或企业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平均获利水平时,商誉也可有负值。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价值是通过企业整体收益水平来体现的。

按未入帐资产理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商誉属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很难从帐薄中完整地反映出来。并且它的功用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不明确,没有1个统一的标准。

影响企业商誉形成的因素很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由于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获得顾客信赖;或由于严密的组织,生产效率显著。

必须明确的是,商誉作为公司生产的未来价值,其本身是具备经济效益的,因此在被侵犯的情况下,已经对公司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利益侵害行为,假如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能够首先咨询知识产权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商誉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权利模式的背景是将商誉作为一类民事权利对待。至于商誉究竟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则取决于对商誉本质的不同态度。根据吴汉东教授的总结,存在着人格权说与复合权说两种论争。人格权说是以商誉的人格属性为基本依托的,1994年《俄罗斯民法》即主张商业信誉是一种人格权。这一理论的学者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单一人格权说;一是特别人格权说。单一人格权说认为法人名誉与商誉是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不同称谓,“当1个企业的名誉被一般人(即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1个企业的名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法人的名誉与法人的商誉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都是一种间接的财产性质的权利或者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由于加害人及侵害方式的不同而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调整。这一理论直接来源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一般的名誉侵权区划。特别人格权说同时看到了商誉的财产性与人格性,商誉权的客体包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但其观点认为商誉权的财产性是其非本质属性,仅有人格权才是它的本质属性。商誉的财产属性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含于商誉利益之中。因此,商誉权是一种有别于相关权利的特殊人格权。复合权说认为,商誉是“一体两权”,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人身权。有学者主张其性质是“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商誉具有商人信誉与商品或者服务信誉之别,侵犯商人信誉或者主要侵犯商人信誉的,应视为侵犯人格权,而侵犯商品或者服务信誉或者主要侵犯商品或者服务信誉的,则应视为侵犯知识产权。有学者主张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与各式各样的信息有关,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是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相类似的新的知识产权类型。吴汉东教授认为,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经演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且这种财产利益已经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毫无疑问,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企业经营资信类的特殊财产,由此所生之权利当为财产权。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即诋毁商誉条款的纠纷也是按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处理的。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