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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一般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一标多类有什么好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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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一般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一标多类有什么好处(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一般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遵循什么原则?申请注册商标是保护我们品牌的重要武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知识产权,想要申请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可是申请注册商标是要遵循一些原则的,否则是不能申请注册成功的,那么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遵循什么原则?接下来就由企业易知识产权为大家带来介绍。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遵循之自愿原则

注册商标在中国是自愿申请注册原则,除了商标法规定的一些特殊商品和行业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外,其他的都能够自愿申请注册。

2、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之在先原则。

两个人在同一类别申请了相同的商标,最先申请的人获得商标权,有许多人误认为自己先使用这个商标那么就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并非如如此。

3、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之申请注册原则。

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合法的申请注册流程,申请注册成功后才受到法律保护。不申请注册商标是不受到保护的。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先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对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日期来明确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遵循什么原则就为您介绍到这,想要申请注册商标的朋友建议委托企业易知识产权办理,专业值得信赖。

商标注册申请一标多类有什么好处

“一标多类”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一种原则,我国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原则,指的是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为何要实行“一标多类”?它的利与弊有什么?

一、能够减少注册商标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注册商标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量每一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注册商标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申请注册多类时不必须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申请注册申请书即可,而申请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据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只必须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必须审查一份申请,授予1个注册商标(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注册商标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注册商标(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注册商标(申请)号资源,使注册商标(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能够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1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1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能够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能够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可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许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注册商标申请费用依旧是申请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假如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能够考虑修改注册商标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申请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必须

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容许进行分割申请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必须,同时限制了注册商标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注册商标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申请注册申请人的必须,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申请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一标多类”的申请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注册商标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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