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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冲突以及解决,商标与专利为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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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冲突以及解决

从在先性原理出发,商标法应当明确一种先用权制度,以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先用权争端的1个敏感区域,新《商标法》关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规定,设定了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先用权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由于新《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均未明确具体的在先权利,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冲突仍将客观存在。在此仍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一)“利达斯”与“爱得安”案山东某公司生产了一种“利达斯”牌的“爱得安”妇女卫生栓剂,广东某公司是其代理商。“爱得安”是其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由于广东代理公司有代理方面的违约行为,山东公司与其解除了代理关系。而广东公司则将“爱得安”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妇女卫生栓剂产品上,与山东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山东公司以广东公司“爱得安”申请注册商标属不当申请注册为由,要求撒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就此案来讲,只要山东公司能够证明其产品是知名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能够以广东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权利为由,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二)“仙草蜜”与“八宝粥”案台湾泰山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泰山公司)1950年在台湾省彰化县设立。1986年泰山公司将其生产的“仙草蜜”产品的包装图案及“泰山”文字作为商标在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并于同年开始生产“八宝粥”。1993年以后,该产品销往大陆地区。福建省长乐市台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台福公司)于1994年将仙草蜜”的包装图案申请外观设计,1995年又将“八宝粥的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台福公司生产的各种饮品包装图案色彩、文字均与泰山公司的相似。泰山公司以台福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仙草蜜”和八宝粥”各种饮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台福公司则以泰山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泰山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期间,泰山公司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台福公司专利无效,1997年,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终局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泰山公司生产的“仙草蜜和“八宝粥”饮品早于台福公司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在台湾生产销售,20世纪90年代初销往大陆地区。台福公司生产与泰山公司相同的产品,其包装图案、色彩、文字结构与泰山公司的相似,足以误导消费者,造成两者混淆。台福公司取得的专利权已被宣布无效,其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台福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泰山公司的合法权益。台福公司反诉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最后判决:(1)台福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与泰山公司“泰山”牌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包装罐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2)台福公司赔偿泰山公司经济损失21000元,泰山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案受理费21000元、诉讼担保金费5000元、反诉费5510元,均由台福公司承担。台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泰山公司生产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合法销往大陆的最早时间是在195年4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泰山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初将前述产品销往大陆缺乏事实依据。(2)上诉人于1994年8月即开始将“仙草蜜”、“八宝粥”饮品推向市场,由于上诉人的销售在先,被上诉人生产的与上诉人产品外观装潢相似的“仙草蜜”、“八宝粥”在中国市场销售在后。因此,真正的不正当竞争是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3)被上诉人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于1993年底至1994年曾在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合法销售,但外币免税商场的销售对象是特定的,其销售的货物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因此,不能认为已进入大陆市场,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泰山公司生产的“仙草蜜”饮品所使用的包装主要由“仙草蜜”3个行书字和“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图案构成。“八宝粥”饮品所使用的包装主要由“八宝粥”3个行书字及“盛放在盘中的八宝粥饮品彩色图案”构成上述两种饮品在台湾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3年底至1994年底,泰山公司将带有上述包装、装潢的“仙草蜜”和“八宝粥”饮品通过香港进口到大陆,在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进行销售,其后在汕头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进行销售。1994年8月,台福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仙草蜜”、“八宝粥”饮品,两种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泰山公司的基本相同,其中,台福公司生产的“仙草蜜”饮品包装罐上所署的英文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为泰山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二审法院认为:泰山公司从1986年起至今,一直连续生产销售“泰山”牌“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并使用前述包装、装潢,该种产品在台湾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3年底,泰山公司将其生产的带有前述包装、装潢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开始在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销售,早于台福公司大陆市场首先使用上述产品的包装、装潢。因此,泰山公司在大陆地区对“仙草蜜”、“八宝粥”产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台福公司未经泰山公司许可在自己生产的相同产品上,擅自使用与泰山公司前述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台福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以上两案均再次说明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中,必须以在先性原理界定先用权,进而明确是否侵权。尽管在先权利的范围没有在新《商标法》中明确界定,但能够推定,只要是依法产生的权利,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标志,均应构成在先权利。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明确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和包装装潢权。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7月发布了《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尽管这一规定并不包含禁止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注册商标,但显然这一规定是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作为专有权对待,是一种特殊的专有权利。仅有这样理解,才能依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发生冲突,在先性是明确权利归属的基础。但由于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作为商业标识的特殊性,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版权等专有权有着不同的特点,因而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1)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不考虑是否实际产生市场混淆,只要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予以禁止。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利保护方式,也就是将申请注册商标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界定其明确的权利边界。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标识本身并不当然受保护,必须满足反不正当竟争法所明确的标准,如“知名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近似的使用”以及“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这些标准的边界显然不同于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权利边界。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制止实际市场混淆而提供保护,这正是商标权与特有名称权、包装、装潢权容易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2)注重客体还是注重结果的保护方式是极不相同的。注重客体,是指以客体是否被侵害作为给予保护的基础,即只要客体受到了侵害,就应当予以保护,而不再去追问造成了什么样的市场后果;注重结果,是指仅仅侵害了客体还不足以作为提供保护的基础,更主要的是造成了什么市场后果,亦即是否产生出市场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然是立足于市场后果的,这恰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商业标志权利冲突协调保护上的重大不同。(3)就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的地域性与市场后果关系来看,商标权是全国性地域范围,而知名商品是按特定的市场范围加以认定的。从广义上讲,商标与知名商品均应有其地域性,这是工业产权的总的特征。但从狭义上认识,商标权就某个申请注册的范围而言是绝对的,而知名商品的权利范围则应该是相对的。在权利范围的地域性上,两者之间也是有冲突的。仅有承认这种空间上的冲突,才有可能通过在先性原则解决相互之间的分歧。例如在甲地知名而在乙地不知名,就能够认定在甲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在乙地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道理很简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些商业标志的基础是其市场先占的后果,而不是简单地赋予其垄断特定商业标志的权利。因此,根据在先性原理,仅有承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地域性权利范围,才有可能进1步解决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间的冲突。

商标与专利为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添动力

来源:知识产权报今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申请量2040件,同比增长33.86%;全区有效发明专利达5493件,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17件。内蒙古自治区有效申请注册商标总数达17.7万件,地理标志商标135件。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举办的2019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工作推进部署研讨会上,回顾总结今年上半年工作时,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李东升标明,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主动融入机构改革大局,知识产权工作实现同步展开、稳步推进,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加强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宏观统筹;二是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能力明显提升;三是扎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四是着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培育能力;五是大力营造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氛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提升今年年初,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要点”,从6个方面、20项具体内容细化分解了目标任务。加强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中统一管理,进1步理顺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实现部门、职能和人员间的有机融合;多方沟通协调、加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保障到位。与此同时,各盟市也将知识产权工作视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呼和浩特市出台《呼和浩特市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加快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知识产权强企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等7项重点任务,以及大力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启动了“呼和浩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北方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更好地服务支撑首府核心功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以重点产业完善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型升级为路径,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政策措施,有效增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后劲;锡林郭勒制定和出台《关于加快锡林郭勒盟现代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与保护实施意见》,从政策层面指导、协助该地区重点产业的发展。企业是创新主体,也是知识产权运用并实现价值的主要载体。“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要求,在全区开展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截至目前,全区有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2家,示范企业8家。自治区专利试点单位91家,并在近期开展自治区第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李东升标明,围绕《服务百家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总体安排部署,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作组先后深入4个盟市和6家企业开展专项调研,重点对企业发展瓶颈、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征集了服务需求、提出了服务举措,并组织召开了呼和浩特市地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托管工作交流座谈会,分析怎样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文化氛围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印发了《2019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全区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以及整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代理非正常专利行为、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作出明确部署和安排。各盟市主管部门以关注民生为切入点,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形成责任体系,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烟酒、化妆品、农资、服装等方面的商标、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结合口岸特点,把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向外商集中的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等地延伸;包头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开展全链条打击,有效查处和遏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今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共出动执法人员7024人次,检查市场经营主体7713户,检查各类市场222个次;全区共查处侵犯商标权假冒案件62件,案值114.389万元。一系列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为市场主体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除此之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今年上半年,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中心已累计接收来电、来访咨询和投诉920余次,接受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85件。与此同时,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升全区知识产权意识始终是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盟市通过设立宣传展板、真假商品对比和咨询服务台,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咨询,内容丰富、效果明显。例如,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分别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的宣传活动,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呼和浩特市专利代办处深入企业,采取现场演示、疑难解答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协助等。在知识产权教育方面,全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影响力进1步提升。鄂尔多斯市蒙古族中学、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入选第四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名单。7月初,全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培训班举办。目前,第三批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和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推荐评比正在开展。不忘初心,继往开来。在部署安排下半年主要工作任务时,李东升强调:“今年下半年,内蒙古知识产权系统要坚持把握质量效益导向、服务全局、主动作为。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力度;以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强化监管保护为手段,扎实落实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牵引,进1步促进知识产权综合运用;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动能,加快扩展质押融资工作覆盖面;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为带动,加快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宣传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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