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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人究竟适不适合用作商标,历史上的注册商标管理(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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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人究竟适不适合用作商标,历史上的注册商标管理(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历史名人究竟适不适合用作商标

在现代社会,由于信息获取简单,名人自带流量,因此许多商家都纷纷把目光集中在这些名人自带的传播流量上,在商标上做起了文章。在当代许多较为著名的演员,运动员,甚至一些影视作品里面的角色名称,都被许多商家拿来申请注册商标。一些侵犯商标权事件频发,许多涉及被侵权的名人也纷纷展开了反击,来保护自己的名誉。

可是,一些历史名人,由于已经故去,并且又被民间各种故事广为传颂,导致这些名人更容易被用作商标,并且,法律上也并无明确规律不得使用历史名人用作商标。那么,今日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历史名人究竟适不适合用做商标,是不是所有的历史名人都适合。

前几天端午节,就有网友曝出一家企业生产屈原牌猪饲料。这一事件传到网上自然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关于历史名人是否能够被商家胡乱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也是被众多网友所关注。在这里小编要对大家说,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历史名人称谓或肖像作为商标。可是也不是所有的历史名人都能拿来申请注册商标。

由于中国的历史悠久,文化璀璨,因此历史上的名人众多,近代以前的名人,例如“屈原”、“秦始皇”、“鲁班”等这些人物称谓并没有限制不能申请注册。可是依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若是相关历史名人称谓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话就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这也就代表着,不是所有的名人都能拿来申请注册商标。历史上也不乏一些赫赫有名的贪官污吏,卖国贼等,若是使用这些人名来申请注册商标,却是容易造成传统文化缺失与思想冲击。就像“慈禧”,我们了解历史就会知道慈禧因垂帘听政祸乱朝纲,导致清朝与西方侵略列强签订了一系列的丧权辱国的条约,这些条约给中国人带来了难以言喻的心灵创伤,曾有人用“慈禧”申请注册非医用营养液商标,就被商标局以易造成不良影响驳回了申请。因此,在申请注册历史名人商标时,一定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假如是正面的影响那么使用历史名人申请注册商标是没有问题的,假如是向社会传递负能量的商标,那么妥妥的是会被驳回。

其次,在使用历史名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注意要能够和产品产生联络的。例如“鲁班”这个历史人物,只要一说起来,人们的第一印象就是木工,擅长只做各种工具。因此“鲁班”用作家具,木制品,或者制造类的产品上,是十分贴合,也容易让人接受。可是假如“鲁班”被用在餐饮类,服装类上面,就会有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也会让人觉得这种行为是对于历史名人的玷污而遭到抵触。

因此,申请注册历史名人商标,风险过高,很容易造成一些社会舆论压力。因此,小编认为,历史名人商标,还是慎用为好,你觉得呢?

历史上的注册商标管理

在中国,1644年,松江府为禁止各地布商冒立字号,要求各个布商遵守字号、图记规则,禁止假窃混冒等行为,向人们招牌告示行政管理规则并立碑;1659年,苏、松两府为禁止布商假冒布号,发布告示并立碑公布管理规范;1898年,上海县府为禁止本业布商冒牌、短尺、掺杂、作假等经营作风发布《钦加盐运衔在任候选道江苏松江府上海县正堂黄》等布告。诸如此类的地方管理规则明确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与违规的行政处罚,理应构成有据可考的商标运行的刚性制度环境。根据这些管理规则,在松江府等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也发生了类似商标保护的司法判决,这构成了注册商标运行的制度软环境。1736年,苏松府长洲县布商黄友龙假冒同行布匹申请注册商标一案被提起诉讼后,官府审定:“嗣后,各守字号、图记、招牌、店名,不得假窃混冒。如敢故违,许即鸣官详究”,并作出“勒石永禁”的判令。除此以外,尚有江苏扬州谢馥春香粉老铺业主状告13家同行店铺仿冒的案件。尽管这些判决只包含禁止令与行政处罚,甚至按照中国传统的礼法观念采取耻辱刑的处罚方式,并没有私权保护或者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益保护的思维逻辑,也没有判令假冒者对正当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予以赔偿,可是这些判决建立在在先使用者有权继续使用并得禁止别人假冒的特定商标理论基础上,预期达到的政策目标是管理规则所希望的“严禁假冒,永垂德政,以安商业事前来”,具有保护营业者商誉的间接目标。从对我国商业经营环境的粗略观察看,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手段保护专用权也构建了申请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价值的制度环境与运行机制。并且,传统上,我国的法制形态是民刑合一或者民事刑罚化,社会组织形态是家国一体,许多的民事规则都是通过家族、行会等民间组织确立的,民事习惯法得到国家的积极认可。我国的商标管理与保护也存在着民间习惯法规范。1825年,上海绮藻堂布业公所为管理各个布商使用布匹商标而建立“牌谱”与“牌律”,就是注册商标的民间管理形式,是通过民间习惯法的形式保障商标运行的具体体现。布业公所的“牌谱”与“牌律”一直到1889年还持续存在。“牌谱”按照一定的登记规则对于注册商标进行归类造册,并对近似的商标不予登记。“牌律”规定了入所章程、营业牌号、布牌申请注册、布牌纳税、号牌权利、冒牌罚则等章节,对于商标权主体信息,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登记格式,商标的审查与核准、转让、使用许可、权利保护以及对于冒牌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与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具有许多的共同之处或相似之处。这是我国近代商标法的历史渊源之一。由布业公所所保障的注册商标运行机制只能在行会内部产生拘束力,但在中国,对商人进行管理的行业公会是商人有序化的重要组织者,符合政府社会管理的目标,常常能够获得政府的特许管理权。行业公会对各个商业企业的权益保障也具有重要影响,是沟通商人与政府的桥梁。因此,行业公会是大多数商人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联合,内部约束规则也几乎能规范各个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与地方性法规发挥同等性质的作用,恰好能够规制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正当竞争,商标的功能也就得以发挥。值得注意的是,规则的国家强制执行力与实施效果仍必须实证观察,其商标运行的保障机制只是弱环境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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