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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商标异议申请规定有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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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商标异议申请规定有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这一条件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2)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异议请求包含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含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杈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别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3)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25日,则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同年4月24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目的,异议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目。异议申请目以递交日为准。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1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异议申请,但各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在多份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1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4)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规定有什么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注册商标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能够是任何人,即:既能够是注册商标人,也能够是非注册商标人,既能够是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够是个人,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收到申1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

反之,当别人对自己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能够在期限内作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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