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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证据(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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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证据(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一、商标异议申请或答辩委托书的填写内容

1、委托人名称、地址以及联络人、电话、邮政编码,如委托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2、代理组织名称。

3、代理内容和权限。

4、代理委托书的签定时间。

5、委托人的签字,委托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委托人章戳。

二、商标异议申请或答辩委托书的填写要求和常见问题

1、代理内容:即填写委托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的**事宜中,**商标指的是该异议案中的被异议商标,而非其他商标;

代理权限:就是代理委托书中所列具体事宜,在商标异议申请中代理权限为“商标异议申请”,在商标异议答辩中代理权限为“商标异议答辩”。

2、代理委托书应提交原件,假如提交复印件,委托人须重新签字或加盖其章戳,假如只提交了复印件,且委托人未重新签字或盖章戳,则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委托书真实、有效。

3、委托书应有时效性。商标异议申请委托书签定时间不应早于该异议案件中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日期,也不应晚于该代理委托书递交至商标局的日期。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4、异议申请人或异议答辩人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字与章戳,须与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完全相同,且必须与其相对应的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申请人或异议答辩书中的异议答辩人名称一致。

5、除以上常见问题外,其余内容均须填写准确。

三、注册商标申请的代理和被异议后答辩的代理关系

由于商标异议程序是注册商标过程中由别人提出而进入的1个程序,因此,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后将异议书的副本和答辩通知发送给被异议商标在申请注册申请时的代理组织,由该代理组织通知被异议人进行答辩。

被异议人在接到答辩通知书后,能够选择直接向商标局递交答辩书,能够委托原申请注册申请时的代理组织答辩,也能够委托此外的代理组织答辩。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答辩的,无论是原申请注册申请的代理还是其他代理组织,都须重新签暑代理委托书。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商标异议答辩中应当委托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商标异议程序结束,被异议商标能否申请注册就回到注册商标程序中。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

经裁定准予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将申请注册证发给申请注册申请的代理组织。

四、商标异议程序中变更代理人(组织)问题

1、商标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标异议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2)由委托人签署的解除与原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的声明。

(3)原异议申请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变更代理人的资料能够作为补充资料提交。

2、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变更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办理变更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代理人手续,并向异议裁定处提交相应的说明和变更代理人申请书的复印件

(2)假如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未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代理人;假如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已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的主送者将视异议答辩的委托代理情况而定。

3、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申请书,该申请书须有被异议人(答辩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变更后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的委托书。

(3)原异议答辩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终止其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资料,以便有关法律文件的送达。

5、同一商标代理组织在同一异议案中,不得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异议书中的证据是用于证明异议主张的具体资料,对于认定异议理由的性,以及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均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商标异议案件通常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其证据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种类的规定,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以原件为主。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商标局核实的复印件,商标局可应当事人要求,在结案后将原件证据退还当事人。(二)有关证据的几点基本要求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有效地提高办公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时间、物等的损耗,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所有证据须按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证据前附证据目录。(2)证据使用纸张标准为A4复印纸或与该纸型大小相同的纸张。如证据原件尺寸不符,可通过粘贴或折叠的方法使之达到尺寸要求。(3)所有证据资料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完善,避免使用易破碎纸张。(4)证据形式以可装订的纸件为宜。(5)证据资料内容须与前述异议理由或答辩理由一一对应。(6)以相同理由针对不同商标同时提交的异议或者答辩,可仅提供一份证据。但不同商标分别属于不同的被异议人,则能够提交异议证据正本一份,但必须按照被异议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同时,必须说明其证资料同时活用于第x惯议商标的异议或者答辩。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以相同证据资料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仍应重新提交证据资料。(三)关于外文证据的翻译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包含外文书件必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具体要求如下:(1)国外注册商标证必须翻译国家、类别、商品、申请注册时间。(2)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信函需全文翻译。(3)广告宣传资料需翻译与商标相关段落。(4)发票、收据等需翻译发货人、收货人、商品、日期。(5)其他异议人认为重要的文字需全文翻译。(四)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依据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资料。具体要求如下:(1)以相同或近似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己方注册商标证复印件。(2)以其他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含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3)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己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含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己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4)以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异议的,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5)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别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中国的申请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中国驰名的证据等。(6)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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