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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商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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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商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商标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

1.立案立案是商标刑事诉讼开始和启动的标志。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商标犯罪事实发生,二是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商标刑事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等受害者的举报或者控告;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移送;③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④犯罪实施者的投案自首。2.侦查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和有关强制措施。商标犯罪的侦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根据商标犯罪的特点,侦查的要点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认真审查报案资料,及时询问报案人或者被害人;调查假冒商标的商品或标识发现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等情况(2)及时收集假冒的商标、商品、标识等证物,并对其真伪进行鉴定;同时,调查被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着重调查其商标权的所有及转让情况,如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取得、核准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效期以及有无转让或授权别人使用的情况。(3)追查假冒商标的商品、标识的来源;搜查勘验制假、造假的犯罪现场,扣押、查封相关物品,固定相关的书证、物证,控制现场有关人员。(4)对涉案的假冒商品等进行价值鉴定,明确其犯罪金额。(5)锁定、抓捕并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其作案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证据以及有无同案犯等。经过侦查假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即可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的意见。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仼;(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应当首先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天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庭开庭的审判程序分为5个阶段:宣布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以及评议和宣判阶段。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将启动刑事第二审程序。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商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在美国,绝大多数法院都将被告采用该商标的意图作为认定混淆可能性的1个因素。一般而言,假如被告已经知道原告的商标,并且其目的存于通过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假冒在先商标,能够认定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实际上,当事人是最了解消费者和市场的人选,假如能够认定被告的目的在于假冒原告的商标,即通过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让消费者产生混淆,那么当然就能够从被告的主观意图反过来推导出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在界定被告使用该商标的意图时,必须考虑其目的是不正当的假冒行为,还是正当的竞争目的,而这两者之间往往很难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例如在LibmanCom-panyv.ViningIndustriesInc.侵犯商标权案中,原告经过两次申请被驳回后,终于于1993年获准在扫把上申请注册了1个由深浅对比颜色组成的商标,被告模仿这种设计。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知道原告的扫把销售得非常好,由此推断出消费者喜欢颜色对比鲜明的扫把,并决定加入这种潮流中,被告的目的不在于造成混淆,并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显示出构成混淆,因此,它是一种竞争而不具有主观恶意。从该案能够看出,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主要针对是否存在混淆消费者的恶意,这种主观状态的证明,必须综合所有相关因素才能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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