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形文字的变更
商标法规定,已经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文字或者图形,假如要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时,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将已改变的“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这样规定是考虑到:1个商标假如在文字或者图形上加以某种改变,既或是细小的改变,也会使原来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形状失去了原有商标的面貌,变成了其他文字或图形的商标。既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商标,那么,申请人的这种疏忽就是一种不能谅解的误失,假如申请人必须改变原来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话,不言而喻地应该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同时,由于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商标局核准的文字,图形及他们的组合为依据的,假如对文字或图形有所改变,就会脱离原来核准的专用权的范围,这是商标法不能容许的,因此必须重新提出申请,以避免和其他商标出现相同或类似。不但如此,注册商标人随意改变文字、图形或他们的组合,容易造成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假如由于造成侵权而给别人申请注册商标造成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基于这些理由,注册商标人假如确实必须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结合时,理应另行申请注册。否则,法律对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不予保护。那么,申请注册商标的颜色能否变更呢?商标的颜色是商标图样的组成部分,包含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之内,同注册商标的实质内容有着重要的关系。假如改变其颜色的话,势必使商标失去原来的特征。消费者会认为是其他的商标,这对注册商标人不利。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以巩固商标的信誉,商标一但申请注册后,其颜色和图形就应长期使用下去,不要轻易变动。假如非要改变其颜色不可,应按商标法要求,另行申请申请注册。不过,假如部分颜色有所变动,未影响原申请注册商标特征的,可不再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可是,应该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应当交送新颜色的商标图样和原申请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在原申请注册证上贴上新颜色的图样后,再将申请注册证发还注册商标人。从此,注册商标人则只能使用新颜色的商标图样,原来申请注册的颜色图样不得再行使用,否则,即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在香烟使用商标中,假如同样1个牌子的申请注册商标,由软包装改变为听包装时,尽管包装的形式和规格变了,但原来申请注册商标的图案及文字未变的,其商标能够继续使用,不必须重新申请申请注册。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ViennaAgreementfor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theFigurativeElementsofMarks)(以下简称《维也纳协定》),是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协议。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77年5月1日生效。《维也纳协定》规定了由图形要素构成或带有图形要素的商标分类法。为此,缔约国家组成1个特别同盟,并且采用共同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图形要素分类包含1个表,其中商标图形要素分为部类组,有时附有注释;并由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都是正式文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在与有关的政府协商后,制定图形要素分类的其他文字的官方文本,其范围应由特别同盟各个国家按照该协定所规定的要求对之加以限定。特别是在商标保护范围方面,图形要素分类对特别同盟的国家无约束力。特别同盟国家的主管部门有权将图形要素分类用作主要体系,也可用作辅助体系。国际局办理有关特别同盟的行政事务。特别同盟的预算包含其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对本组织领导的各同盟共同开支的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会议预算的款项。《维也纳协定》共17条。该协定将商标图形要素分为29个大类、144个小类和约1887个类目。它要求每一缔约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必须在其有关注册商标,或续展的官方文件,或出版物里,指明所使用的国际分类符号,以便于商标的内部审查和外部查询。截至2004年12月31日,参加《维也纳协定》缔约方总数为30多个国家。该协议在1977年生效,我国尚未加入该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