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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管理包含哪4个方面,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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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管理包含哪4个方面,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

商标使用管理包含哪4个方面

商标管理机关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使如下管理:1.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记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而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正是基于这种区别,申请注册商标能够增强对其标示的商品的信任感;对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消费者在心理上总是感到不踏实。为了便于对这两种商标釆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商标法》第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人有权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申请注册标记或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以及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严肃商标法律制度,使之与未申请注册商标形成显著区别增强申请注册商标法律责任感,同时也便于查处有关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检查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符合核定的商品范围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规定了商标使用必须符合核定的商品范围。如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二十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目的在于使商标经常保持与核定商品范围的一致性。否则商标使用就会发生混乱,其商标专用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商标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申请注册。3.检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有擅自改动文字、图形,或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或把商标搁置无需等情况申请注册商标的内容,是经过审查和核准申请注册的。使用商标的内容必须稳定,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容许自行变动。否则注册商标将无任何意义。把申请注册商标长期搁置无需,不但不会产生价值还会影响别人使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凡是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注册商标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可是,商标内容发生某些转变有时是难免的。如有转变应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使其合法化。4.加强对已被注销或撤销的商标的管理在申请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注销或撤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群众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群众中彻底消失。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注销或撤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撒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目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这样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注销或撤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防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可是如被撤销的商标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该条规定的限制。由于有3年的自然消失期,这一商标可能在社会商品流通领域中已绝迹,不会再给消费者带来误会和损失。

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

(一)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具备法律效力。商标法第44条第3项还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是对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主体进行了变更,实际上涉及到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改变,因此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核准。(二)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必须依法备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要求进行。然而,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与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不同,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需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自合同订立时生效,可是必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存查备案。实行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制度,将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存查并进行公告,目的在于加强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并告知消费者注意商标使用者的转变。(三)应当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业务活动。商标的价值主要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所建立起的商业信誉凝聚而成的;离开了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图案和文字都不是商标,更无价值可言。因此,从注册商标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申请注册并不是最终目的,商标仅有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才是其受商标法保护的基础。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标立法中,“商标在贸易中使用”是取得注册商标的前提条件,并且适用于申请注册以后商标权的维持。即使是大多数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的国家,也都要求商标在申请注册后必须使用,如无正当理由连续3至5年未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撒销该商标。由此可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既是注册商标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假如申请注册商标长期闲置无需,该商标的正常价值就难以体现,并且还会妨碍其他经营者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能够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四)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保证商品质量是建立商标信誉的重要保障,也是吸引消费者的根本途径。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调整商标关系的重要准则。商标法第7条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法第45条还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具体而言,对于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作出如下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外,还要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取利润的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报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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