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一经申请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申请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能够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申请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申请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注册商标人应当在与别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注册商标人能够将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注册商标人违反《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可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必须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申请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申请注册人能够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能够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准许别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证明商标准用证》,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证明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由申请注册人签章,并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证明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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