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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缺乏显著特征,商标设计人员应学点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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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缺乏显著特征,商标设计人员应学点法常识

商标设计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法》第9条明确规定,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何为显著特征?《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均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审查实践中,这也是1个难点。一般认为,商标作为一种标识,它的最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那么,反向推理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仅有能够清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才能作为商标。因此,在商标设计过程中,应当围绕清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原则,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避免采用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图形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实践中常发现有的企业以瓶贴(包含生产日期、有效期、企业方针等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这显然过于复杂。也有少数企业以十分复杂的装潢申请注册商标,这也是违反《商标法》对商标显著性要求的。第二,避免采用非独创性叙述性语句。这类语句或是对商品的描述,或是一般广告的常用词句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例如,在“服装”上申请申请注册“ARTOFFASHION”,这是服装行业常用的广告词。又如在化工产品上申请申请注册“THEMIRACLESOFSCIENCE”、“REDUCINGTHEBURDENOFOWNERSHIP”等商标,都属非独创性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第三,避免采用行业公知共用、一家独占显失公平的词语。法律保护公平合理的竞争,如把“技术、科技、科学…”申请注册为商标,被一家独占,极有可能影响别人对这些词在诸如广告、产品说明中等合理使用,显失公平。第四,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确有部分企业在商标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他们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获得1个进入商场的通行证,至于是否独创、是否新颖、是否美观则未予以更深的考虑。一旦市场前景看好,企业壮大后向多元化发展,这才发现,由于商标独创性较弱,其他类别已有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在先,先前辛苦建立的商标信誉不能在本企业生产的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后悔莫及。

商标设计人员应学点法常识

商标设计尽管是一种特殊的实用工艺美术,可是由于商标设计这种创作活动的结果必然被运用到商品上,因而也必然被纳入法制的轨道。通常的工艺美术设计只具有工艺美术的一般意义,设计人员只追求美观与实用的工艺效果。而商标设计除具有一般工艺美术的特点之外,还必须严密地考虑创作结果的合法性以及使用后的法律后果。例如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设计的文字或图形作了一些禁止使用的规定,并对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也作了规定。1个商标设计人员假如不遵守这类起码的法律规定,即使他的设计从美术上讲是十分成功的,面他的劳动却将是无效的。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设计稿终究会被商标使用者否决或被商标管理机关拒绝予以申请注册。目前,随着对外开放的形勢进1步发展,我国外销商品日趋增多。这样,我们的设计人员除了要懂得本国有关法律知识还应适当了解一些外国商标法知识与豳标国际条约。总之,学点有关法律知识对商标设计人员是大有裨益的。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所谓商标的构成,是指商标由什么组成的。商标本身不是什么都能够为之的,它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达。各国法律对商标构成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例如苏联商标法规定,商标构成要素能够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它各种形式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能够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目前,在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商标的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认可为构成商标的要素,容许申请注册。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品生产者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出现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如罗马尼亚商标法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可作为商标,因而它们被作为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我国现行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构成。除此以外,其他的形式都不能作为我国商标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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