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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的价值取向,商标设计的捆绑策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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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的价值取向,商标设计的捆绑策略能

商标设计的价值取向

商标设计是实施商标战略的首要环节,实施商标战略要从商标设计开始,要促使企业提高商标设计技巧和质量。商标设计不仅仅是艺术形式的构想与再现,还要熟练地掌握美术技能、技巧,又要了解商标法律知识、周密考虑到能否获得申请注册。商标设计还是企业文化、精神风貌和经济技术水平的反映。(一)商标设计应表达出强烈的标志感、艺术感和象征感,同时具有显著性商标设计所包含要素须正确取舍。商标包含以下要素:名称的选择;商标图形的艺术特征;商标的形象感觉;商标的色彩感觉;商标图案的艺术构想;商标形象的艺术处理;商标的要求和表现形式;商标图案的形式规律;几何形商标的转变;文字商标的构成;创造形象和改造形象等要素。商标设计中,要区分各个要素在商标中的不同作用,有针对性选择和取舍。在设计时,要综合考量企业及产品的情况,有所突出或侧重某些要素,使商标更具显著性和特色。同时,要根据自身特点合理运用商标要素,根据自身生产、经验、服务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商标的设计规律,应表达出强烈的标志感、艺术感和象征感,同时具有显著性,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商标设计质量。(二)商标设计应体现厚重的文化底蕴商标的精神内涵主要体现商标的精神导向作用。有远见的企业家,应当有效地发掘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财富,让其成为企业商标独特的精神内涵。我国许多的老字号,就是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精神的载体,历史上“瑞蛾祥”和“同仁堂”就是它们的代表。文化,不仅要遵循中国的传统文化,凝聚企业文化,假如商标要“走出去”,就必须恪守目标国或地区的文化,尊重当地的民俗民风,否则,会引致许多麻烦。在商标设计中,要注意国际市场的一些规则,要符合国际惯例,要考虑避讳不同风俗、不同忌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色彩时,要避免采用目标国或地区禁用或者消费者忌讳的标识,以便于向目标国家或地区申请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例如菊花,意大利人把它当作国花,日本人把它视为皇室的象征,拉丁美洲国家则把它看作妖花,不容许采用菊花图形的注册商标。伊斯兰教禁止偶像崇拜,他们不能容忍以人或动物图案作商标。相反,一些国家对一些动物却情有独钟,例如澳大利亚喜欢袋鼠,斯里兰卡钟爱狮子,罗马人偏爱狼,俄罗斯人钟情于北极熊等。当然,同一种动物,在不同国度也有不同的诠释和心理反映,如印度喜欢大象,而英国则相反;我国云南的傣族和东南亚人喜欢孔雀,而法国却认为孔雀是祸鸟。除此之外,许多国家也有一些禁忌,如利比亚严禁以“美人像”为商标装饰,阿拉伯国家禁忌猪,北非一些国家禁忌狗等。设计商标要体现企业文化。设计商标为何要体现企业文化,道理很简单,文化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文化既为企业提供了发展的需求,又为实现此需求提供了内在动力。就企业而言,商标品牌战略解决的是“我是谁”的问题,那么文化则解决的是“与众不同”的问题。企业文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外在需求。在产品和服务同质化速度很快的现代社会中,仅有确保1个企业“与众不同”,才能提高广大顾客对其的认知度和忠诚度,才能使企业的员工产生强烈的自豪感和归属感,形成共同的奋斗目标,从而使企业具有强烈的发展想法。仔细考察世界知名品牌不难发现,无论是经久不衰的“百年名牌”,还是迅猛发展的新兴品牌,莫不具有自己企业显著的文化特色。文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有了“卓越产品与服务的创造者与保障者”文化理念,就有了“与众不同”的企业身份,就有了共同的发展想法,就必然产生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文化的力量无疑是巨大的,它为企业员工提供了共同的道德规范,使企业员工凝聚到1个目标上来,从而产生强大的精神力量,企业就具有不息的生命力和不竭的动力。(三)设计商标必须符合企业经营必须当1个企业是以创立驰名商标为商标战略时,必须从贸易、市场、消费者方面考虑,这方面的要求有:构思巧妙、不落俗套;文化含量高,以文化制胜;简洁明了,易读易懂易记;易于进行广告宣传;名牌商标应具有国际性,避免因国别不同而引起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不同造成的误解。(四)商标设计须合法广义的商标设计合法性,就是包含商标设计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显著性、新颖性。

商标设计的捆绑策略能

商标设计的合法性,能够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可是商标设计时同时与专利、著作等权利形式相组合,将商标、专利、著作“捆绑”于一体,就能够同时获得《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一体保护,法律保护的强度陡然提升。企业在设计商标、明确商标战略时,应尽量延伸和扩展,同时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商标设计。例如,商标与专利外观设计的结合。商标的外观设计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观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它和商标都是置于产品的表面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都能够由某种图形组成,对产品起到美化作用。在产品上设计1个图案,既能够作商品的商标,又能够用作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企业假如设计、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则能够考虑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运用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例如,中国许多白酒类企业,就是将白酒的包装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将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合为一体,同时获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2001年的《商标法》容许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设计,以及注册商标申请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组合,使得同一商品外形既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又可成为申请注册商标得到商标法保护。例如,可口可乐的包装瓶就是1个著名的立体商标,其独特的外形除了有助于人们将其与其他饮料相区别,另一方面也是饮料的容器,有令人舒适的手感。由此可见,企业应该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尽量扩展自己的权利,延伸权益的领域,组合多种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强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商标能够申请申请注册,也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没有申请下来以前,还能够做版权登记;同时获得多项法律保护。2013年的《商标法》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删去了“可视性”要求,不再强调商标本身的“可视性”;增加了“声音”能够作为商标要素,单独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为商标,这为商标与专利的融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当然,商标与专利的融合必须是:商标的要素必须附置于外观设计产品上,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而不能游离于外观设计之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适用对象只能是商品商标,而不适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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