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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终止的5种情形,商标权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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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终止的5种情形,商标权主题

商标权终止的5种情形

记者报道,商标权终止情形主要有以下一些:

(1)因申请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未输续展申请注册,导致申请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注册商标人自动申请注销申请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注册商标不当,被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申请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注册商标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商标权主题

商标权主体:即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商标权的所有人,能够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能够是外国人。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经过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所有人,亦称商标权人。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充当商标权人,商标权人有其法律规定的范围及资格条件。

1,主体资格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1)企业单位是指那些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是指那些设有附属工厂或生产车间的研究机构或学校,能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委等单位均不属此列。

(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法经过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应依合同规定,按照商标权的归属明确申请人,由中方作申请人的,按国内注册商标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即为上述前三种情况之一;由外方作申请人的,按外国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其商标权的主体属上述第四种情况。

2、主体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4条的精神,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为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申请注册商标,超出此范围的商品,不能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这里所说的“生产”是指创造出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制造”是指把原资料变成能使用的物品或者消费品;“加工”是把半成品变成成品;“拣选”是指对成品或者零件加以挑选、归类,其次用于销售;“经销”是指经营销售某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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