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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导致的潜在权利冲突(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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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导致的潜在权利冲突(怎么申请商标注册)

人的姓名是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特定的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前者代表家族血脉关系,后者则是区别个体的符号。我们通常所指的姓名是以父母为子女登记在户口簿上的名字为准。在古代除了使用名字外,还用字、号指代某人,现代社会尽管不再使用字、号,但有时也会使用笔名、艺名、别号等,尽管这些名字和身份证所实际使用名字不同,但因使用人长期在社会公开使用,公众已经将笔名、艺名或别号与使用人紧密联络起来,故此时的笔名、艺名或别号也具有了与姓名一样标识使用人的作用。商标是附着于商品之上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姓名和商标都具有指代功能,前者指代的是某个人,后者指代的是某个商品或服务。由于姓名是1个表象符号,因而也常被人用于商品之上作为商业符号使用。当姓名作为注册商标并使用时,姓名就和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重合,同时亦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与1个申请注册商标只能被一人所有的要求不同,同一姓名能够同时被多个人使用。在2007年的相关统计表明,大陆地区共有1.8万多个刘翔,1.6万多个刘德华。*因此当某一姓名拟申请注册于商标之上时,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一旦容许该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就剥夺了同一姓名的其别人将自己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权利。对此美国商标法规定,当1个姓名标志对商品购买者来讲,主要把这个标志认为是1个姓名而非是作为与其附着的商品相关的符号使用,那么将这个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就是不可能的。反之,则该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可能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商标审查指南》第1206条第2项明确指出,假如商标中的名字实际上可能是多人的名字,只要该商标使相关公众识别了某特定在世个人,就必须获得该特定人的书面同意才能申请注册。从这点来讲,美国对姓名的保护只限于公众人物的姓名。而深受英国普通法影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认定姓名能否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则主要是从姓名是否具有显著性和申请人与姓名之间的关系来考量,即“该标志是否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和申请者一方是否有真实意图想要以自己本身或通过特许持有人身份使用商标”。*普通法系国家在以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时都蕴含着这样1个前提:被申请的姓名在申请注册前已经作为商标被使用并且已经被公众视为是一种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符号。日本的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仅是由常见的姓氏或者名称用一般使用的方法标明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仅有在经过使用使消费者能够辨认是属于何人业务的商品或服务时,才能进行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并没有直接对姓名注册商标问题的法律规定,只是在第32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对在先权利解读时,我国工商总局的《商标审理标准》认为包含了姓名权,并规定“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别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别人利益的目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别人姓名权的侵害”。由此可见,从保护的程度和条件来讲,普通人物姓名和公众人物姓名在中国是不同的。对普通人而言,假如自己的姓名被别人申请申请注册为商标,仅有在申请人明知该姓名为别人所有且基于损害姓名人利益目的而故意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寻求保护。而公众人物姓名则没有此限制,企图以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必须以获得公众人物许可为前提。我国商标局所持观点与日本商标法的认知有所不同,根据日本商标法的规定,不论申请人有无主观损害别人利益的目的都必须要获得本人同意。在日本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假如是常用的姓名,即便是将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也必须获得其他具有相同姓名人的同意。*这种做法从结果上使得姓名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几乎成为不可能,由于当1个常用名存在多个使用者时,企图1个不漏地获得所有人的同意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即使实现也必须付出很高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和收益的巨大差异在实际上会阻碍姓名所有人将自己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冲动,因而该规定是否合理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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