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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以及特征,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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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以及特征,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商标被撤销了)

商标权以及特征

(一)什么叫商标权一般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商标经过申请注册所获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权包含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项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独占使用权。即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能够禁止其别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人们常常不加区别地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相提并论。(二)商标权的基本特征1.商标权是由国家确认的一种权利。商标权的确立或取得,大多不像有形资产那样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而是由国家依法授予的。能够说商标权是由国家授予的一种权利。对商标权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或名义上的占有,商标所有人不可能像一般的财产所有人那样把商标这种财产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实现真正的占有。基于此,商标权较有形的财产权利更容易遭受侵害。商标权利遭受侵害时,由于损害的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信誉,而商标信誉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怎样给予被侵害方以赔偿以及赔偿额的明确,远比一般财产遭受侵害时复杂和困难。2.商标权具有专用性。商标权的专用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只能由某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由多家所有;二是指商标获准申请注册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即商标所有人能够在申请注册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这一商标,其别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3.商标权的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是有效的,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经过1个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对这一商标权没有保护的义务。这对于要开拓国外市场的品牌而言,就要颇费周折地到自己商品输出的国家预先申请注册,才能获得所在国的法律保护。4.商标权的时效性。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后,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能够在某一法定的时间内有效使用,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中国的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续展”。依法获得续展的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并且能够无限期地续展下去。

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撤销是指商标局因注册商标人违反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作出的终止其商标权的决定。此为一种行政处罚。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权在决定撤销之日起消灭。依我国《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权撤销的情形有:1.申请注册人违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包含注册商标人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等情况。有前述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2.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被使用。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后有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假如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后不进行使用,就会要么造成商标资源闲置浪费,要么给了抢注商标的人将商标进行炒卖的可乘之机。因此《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假如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一规定迫使申请注册人要以使用为目的来取得并持有商标。3.申请注册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或通用标识。商标是由于其具有显著性才被核准申请注册,使申请人获得专用权。假如申请注册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使用或保护不当而使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通用标识,丧失了显著性,也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基础。例如“Aspitrin”(中文“阿司匹林”)曾是拜尔公司的乙酰水杨酸药品的商标,后由于过于驰名而被人们直接用于指称乙酰水杨酸,以至于被美国司法机构认定已退化为通用名称,不再作为商标进行保护。我国一直未就显著性退化撤销商标权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香港冬冬宝床上用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饰保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就“水鸟”牌床上用品商标、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朗科公司就“优盘”牌移动存储产品商标纠纷等实案中,涉及并探讨系争商标是否通用名称、是否属不当申请注册。当时主要适用《商标法》第11条中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规定。事实上,申请注册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是商标显著性从有到弱到无,从而引起是否还应继续受保护的问题,而不是注册商标申请时审查商标显著性有无的正当性问题。两类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因此,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在第49条第2款增加了申请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的规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是前述第一类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动依职权作出;是前述第二类、第三类情形的,则是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商标局应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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