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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混合取得制度,商标权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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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混合取得制度,商标权及特征

商标权混合取得制度

混合取得是上述两种体制的折衷适用。在这种体制下,商标权需经申请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可是在核准申请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注册商标的机会。仅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没有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商标权取得体制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与变动对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不同的需求。一般而言,使用取得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申请注册取得则具有后天的必要性。假如说使用取得体制的价值侧重于公平,那么申请注册取得体制的价值侧重于效率。商标实践证明,单纯的使用取得和申请注册取得均具有各自不可回避的弊端,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导致申请注册取得成为现代商标制度的当然选择。但怎样使申请注册体制下的商标法规则能够真正体现商标的价值和功能,使用在商标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故混合取得体制的完善体现使用对商标专用权取得的重要影响,实现申请注册者和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理的利益均衡。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体制。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能够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后,商标使用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及特征

所谓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注册商标原则,因此,本书所讲商标权主要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类同于所有权,包含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禁用权,商标续展权。TRIP第16条对商标权作了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排他权,即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见,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特别重要地位,因此,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所册的商标享有专用其商标的权利,以便排斥别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是,应当看到,商标专用权不同于商标权,尽管两者联络紧密,但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明显超过前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权,而是使用了“商标专用权”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使用的“商标专用权”是指代通常意义上的商标权我们认为,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主要是使用权,而将商标权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续展权也归结为商标专用权似乎有些牵强,商标法还是应当规定商标权更合理。同时,商标权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商标权的客体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业标志。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区别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有了商标,经营者就能够通过不同的途径提高商标的声誉以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刺激消费;消费者也能够在同类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商标只要具有识别性就能够,即能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区别开即可。即便某一商标已有人申请注册,也不影响别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较而言,商标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低,而专利对新颖性、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较高。其次,商标专用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受限制的,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权,无权禁止别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著作权人对于作品、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技术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最后,商标权的保护期能够通过续展无限延长。商标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能够通过向主管机关申请续展来延长保护期,只要原权利人按时续展,商标权的保护期就能够延续下去。作品和专利技术的保护期是有期限的,法定的保护期届满后,权利就自行终止,原权利人也不能申请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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