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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三种表现形式,商标权的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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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三种表现形式,商标权的社会属性

商标权的三种表现形式

商标权是重要的无形财产权之一,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属性,也同样具备财产所有权中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因此商标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加注标识并且独占使用的权利。此处的“商标使用权”,仅指申请注册人对其商标专有专用的权利,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并不享有此种法定的使用权,并且,他对商标的使用不是独占的、排他的,这是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最大的不同。商标权人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核心目的就在于,权利人能够在核定商品上独自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利益,让自己使用商标的权利更充分、更完善,以便能在市场竞争中建立一定的商业信誉,从而扩大销量,获得更多的利润。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受别人妨碍和干涉,但权利人也不能因此而随心所欲,滥用权利;行使权利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使用权还包含许可别人使用的内容。亦即,不仅商标权人自己能够使用该商标,他还能够许可别人使用该商标标识。(二)商标禁用权商标禁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别人不经自己的许可而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属性,而商标禁用权就是所有权排他性的重要体现。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用权是密不可分的,是1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标使用权是商标禁用权的前提,商标禁止权是商标使用权的保障。商标使用权涉及的是商标权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商标禁用权涉及的是其别人非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是商标权内容不同的两方面,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商标使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不能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禁用权的范围更广,除了禁止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还禁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权的禁用权大于专用权,这是由于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仅仅禁止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种简单的侵权行为,并不足以保护商标权,将相同商标用于类似商品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往往是非法使用人惯用的伎俩,这些行为都会给申请注册商标的信誉造成损害,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别人非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即构成了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撞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销售;5.故意为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6.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上尽管列举了主要的形式,但仍不能概括所有的形式,还有其他形式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例如,在广告宣传或者文学艺术中贬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信誉,在标贴、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书中附加相同或者类似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图样并且进行陈列或者散布等等,都会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同样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三)商标处分权商标处分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依自已的意志以转让、许可使用、出质和投资等方式决定其申请注册商标命运的权利。1.转让权。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申请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别人的权利。这是商标权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处分的体现。在中国,商标权的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2.商标出质权。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商标权进行质押,从而对自己或别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权利。商标权是一种能够依法转让的财产权,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项明确规定能够将其质押,以充分发挥商标权的经济效益。以商标权出质的,作为出质人的商标权人应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商标投资权。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依法将其商标权用于投资的权利。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工业产权,各国原则上都容许将商标权用于投资,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能够用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出资。

商标权的社会属性

商标权是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个人权利.是私权,但这并不排斥商标权的社会属性商标本身作为一种符号,是连接生产者与消者的桥梁,其作用是为消费者传递特定的信息。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介,商标一方面关乎其所有人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关乎消费者的利,对商标的不当使用会导致消费者被混淆编,从而产生误导不能准确购买真正想要购买的特定生产者的商品.或者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因此,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亦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公众被混淆欺骗。美国的《兰哈姆》λ美国标法)正是将其首要目标定位为保护公众使其在购买商品时能自信地获得正是他们所必须获得的。商标权的社会属性还体现在商标以其区别功能为各厂商提供有效的竞争手段,通过增进竞争而提高经济效益。但有些生产经营者在与别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发生误够现象.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竟争,不利于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商标权的保护正是为了防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这也是为何各国均在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对商标权的保护的原因。因此,商标权的社会属性表明,对商标权的保护不仅基于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同时还基于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包含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竟争。因此,法律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亦应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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