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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商标权的取得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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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商标权的取得条件有什么

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某个特定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申请注册(包含转让申请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能够归纳为两种情况,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凡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标权取得是最初的,即不是以原来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称为原始取得。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三种不同的原则,即使用原则、申请注册原则、混合原则。①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明确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在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里,办理注册商标手续仅能从法律上起到申请和宣示的作用,起不到明确商标权归属于谁的作用。采取使用原则,对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利,对使用在后的申请注册人不利,使申请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有遭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使商标的申请注册徒具虚名,不利于管理,因此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的商标法采用使用原则。②申请注册原则。申请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申请注册先后来明确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权就授予谁。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事实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取得商标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采取申请注册原则,可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申请注册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商标法》也采用申请注册原则。③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就是使用原则和申请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例如,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该商标的首先申请注册人所有,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二3年或5年不等),提出诉讼,请求予以撒销。如法定期限已过,无人提出诉讼,则该商标的首先申请注册人就能够取得无可辩驳的所有权。但在规定期限里,假如有人提出指控捏造,要求宣告与其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并且这种指控又能成立的话,则该申请注册商标就会被撒销。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国都采用这种办法。但对提出反对意见期限各国不统一,美国、奥地利规定为5年,西班牙则规定为3年。2.继受取得。凡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就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继受人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二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二)商标权的消灭(丧失)商标权的消灭或丧失是商标权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注销或撒销的法律后果。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有下列二种情况:1.申请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因注销而丧失:①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注册申请而未获核准的;②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③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关闭和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商标权的。2.申请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因撤销而丧失:①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②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③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④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⑤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⑥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自已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⑦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许可使用商标的;⑧注册商标不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撒销的;⑨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的申请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注销和撒销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注销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据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意识,而取消原来申请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是因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而受到商标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处理。

商标权的取得条件有什么

商标权的取得条件有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看到各式各样的商标,可是商标是受到《商标法》进行管理和保障的,商标的使用必须要得到商标权,那么,取得商标权必须什么条件?下面大家就跟 网站上的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一、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有什么?商标权取得的条件:(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3)与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5)应依法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未经申请注册,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权。二、商标权的内容是什么?在中国,仅有申请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含: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1、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商标法第51条)。2、商标禁用权商标禁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人所享有的禁止别人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52条第1款)。3、商标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将其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4、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40条)。5、商标续展权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时,商标权人有依法定程序延展其已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权利(商标法第40条)。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什么?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1)自愿申请注册为主、强制申请注册为辅的原则(2)先申请原则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主要遵循什么制度和原则第一,在管辖问题上,除更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全部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仅有上述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第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仅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必须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所谓“必须”,是指当事人有关制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建立在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第三,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假如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能够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在中国商标权的取得条件有什么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协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到我们 网站上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的了解。延伸阅读:申请注册商标权取得日是哪天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什么原则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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