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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商标权的内容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商标权的内容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商标权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商标权的内容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商标权的内容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

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它包含商标所有权以及在其基础上分解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继承权、商标投资入股权和商标诉讼权等权利,它是1个集合概念。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它与专利权一起构成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包含版权和工业产权、商业秘密等内容。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均为无形财产,与物权的有形客体不同,因此知识产权也就不可能像对有形物那样加以占有和控制,传统物权的保护方法对知识产权难以奏效,仅有通过法律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有效的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经过各国长期的实践和总结知识产权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并有其鲜明的个性和特征。我们介绍商标权的垄断性与专属性:一、垄断性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的、排它的使用其所有的商标,别人不得加以干涉,并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别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商标。商标权的垄断性尽管是法律赋予的,但它有深刻的历史决定性,是商标发挥其功能的必然要求,商标权一旦失去垄断性,则商标难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出处。从某种意义上讲商标权的垄断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标从其一经产生作为商品交换中区别产源的服务工具,就起到了无法替代的作用。如不承认商标的垄断性,竞争就会变成掠夺和无政府状态商品质量将没有任何保证,市场将失去秩序。正因商标权具有垄断性这一特性,因此各国法律在赋予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同时,均不得违背保护合理竞争和公共利益这一原则,以防将属于公共领域的资产由个人垄断,以妨碍合理竞争和损害公共利益。正如TRIPS第7条所讲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美国商标法更加强调这一点,它明确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违反托拉斯法可作为被告抗辩的理由之一。二、专属性商标权的专属性亦称有限性,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各国法律对此均作了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例如只在计算机软件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就不能以申请注册商标的名义使用在计算机硬件上,尽管他们是同类产品。如要扩大到计算机硬件上使用,就必须在硬件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尽管有权禁止别人在计算机硬件上使用该商标,但自己未在计算机硬件上申请注册的情况下也不得以申请注册商标的名义使用。要在计算机硬件使用该商标只能以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名义使用。商标权的专属性不仅体现在专用权上,还体现在显著性的判断禁止权的范围的明确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只能针对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具体而言,不能离开所指的商品和服务抽象的判断。由于在此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在彼商品上不一定具有显著性。例如:“火车头”作为电池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但当使用在机车上时则缺乏显著性。在明确禁止权的范围时,商标权的专属性还及于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和服务,这是基于混淆理论而给与商标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但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且与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也不能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因而,从上述意义上讲商标权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有限权,对其给与的保护属于弱保护,它不像物权那样是一种绝对权,受到绝对的保护。

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必须注意两点:

1、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多种,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

2、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二、禁止权

禁止权,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它不仅包含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且还能够扩大到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三、转让权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需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为了防止混淆、误认或其他不良影响,注册商标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敎育网

四、许可权

商标权人能够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但备案不是许可合同的生效条件。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样,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种类型,即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种方式。三种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与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中被许可人的地位相同。

五、续展权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但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能够通过续展的方式延长。续展申请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申请须经商标局核准。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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