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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商标权的客体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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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商标权的客体的构成条件

商标权的具体内容

既然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拥有的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别人使用的禁用权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后的续展权,那么,商标权的内容能够具体分为商标独占权、专有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权和续展权。(一)商标专有使用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的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仅有让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与别人相区别的目的,才能树立商标的信誉、体现商标的价值。必须指出的是,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标或者服务上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超出,否则就失去了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表明:假如商标权人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改变,则改变后的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假如商标权人在超出核定使用的商标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则商标权人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从另一角度看,商标权人的这种自行改变,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商标禁用权为了保障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其专有使用权法律必须赋予商标所有权人禁止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禁用权的范围不仅不限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且还扩展到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这表明: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要明显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由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三)商标转让权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商标权人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其中,转让其拥有的商标是对商标的一种处分,也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尽管享有转让权,但必须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否则,即便双方就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一致,意思标明真实,受让人也无法取得商标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商标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避免出现市场混乱。由于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后将引起商标权人的转变,为了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主要表现在:(1)注册商标人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将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专有权,一并转让给统一受让人,以避免因转让商标引起消费者的误认。(2)共有商标的转让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转让无效。(3)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转让。(四)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所有人有权从中获得收益,这种收益既包含自己使用获得的收益,也包含许可别人使用获得的收益。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形式主要包含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所谓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只许可1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独家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在独占使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且自已也不得使用。所谓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承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仍能够依法使用已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1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人。所谓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容许不同的使用人同时使用其同一申请注册商标,取得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许可人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禁止权。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是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有偿或者无偿许可别人使用。许可使用权不同于转让权,它不转移商标的所有权。可是,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一样,为了便于商标主管机关和商标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主管机关备案。(五)商标续展权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其保护期一般为十年。可是,与专利权、著作权不同的是,商标权在保护期满后,能够依法提出续展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査、核准,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能够再获得十年的保护,依次循环往复。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可见,商标续展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假如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期满不再申请续展申请注册(超过6个月宽限期),就等于商标权人放弃了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其申请注册商标即不再受法律保护;假如商标权人按时行使续展权,商标权的保护期就能够无限延续下去。

商标权的客体的构成条件

商标权的客体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企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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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为您介绍,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权的,都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或服务注册商标。因此,作为商标权客体的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审查。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方能通过审查获准申请注册,从而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分类:

商标从使用的基本领域,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从商标形态区划可分为视觉商标(包含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听觉商标、气味商标等。目前我国仅保护视觉上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视觉商标包含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从商标权所有权与商标使用权的关系,能够区划出:

1、集体商标,指以某种集体名义申请注册,供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成员属于集体的资格;

2、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从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强度区划,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申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可享有行政保护,包含排斥别人申请注册权,加宽的禁止别人使用权,禁止申请注册为企业名称权。驰名商标的产生途径之一,是工商管理局组织评定,有效期为3年;另1个途径是在诉讼中认定,主要效果是制止变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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