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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商标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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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商标评审程序

商标评审包含什么内容

一、注册商标申请驳回的复审如在《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内容》中所谈到,假如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按《商标法》规定的有关注册商标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分析、判断,从而做出商标局的驳回是否正确的裁定。申请和复审申请程序:1.申请时限: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假如申请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则以代理人收到通知之日为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申请之日;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申请书件日为截止日,假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受理,假如基本符合条件,但需补正,则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其在30日内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则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书件要求: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的理由、有关证据、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二、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能够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在考虑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理由、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于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也许对于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仍然不服,《商标法》给了当事人提起复审机会的法律救济程序。申请和复审程序:1.申请时限:当事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同样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为准。也有与驳回复审类似的补正规定。2.书件要求: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复审申请书、复审理由、复审的证据、商标局的裁定书原件。上述书件需准备正本一份,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多少提供相应的份数。正本应当提供原件,副本能够用复制件。三、对于商标局(主动)撤销违反申请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申请注册商标撤销决定的复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除了商标局能够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该三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局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第十条),或者禁止作为申请注册商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标志的申请注册能够主动撤销。这与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原《商标法》规定违反禁止使用的标志的申请注册商标能够撤销,但未规定是否能够主动撤销对于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申请注册。现行《商标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可能是考虑到过去在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少数商标当事人将商品的名称或者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损害其别人的利益,这在药品名称与种子名称上最为突出。而商标局出于掌握的信息和资料的有限性,有时不能及时发现。而此类问题,一方面必须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这些商标的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商标局也能够在发现时主动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而假如当事人对商标局以上述理由撤销其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不服,也能够在限期(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四、对于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人商标使用中违反《商标法》规定而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这延续了原《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商标法执行的情况看,对于违反(一)、(二)规定的,主要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但由于注册商标人处于各地,商标使用的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仅仅由商标局来实施该条款不现实。而对于第(三)条所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也少见。比较常见的是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假如由于上述原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也能够在限期内(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五、对于商标局撤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商标局能够(主动)撤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申请注册。然而,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于“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申请注册加以解释,倒是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解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4)侵犯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申请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除了第(1)项未在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外,第(2)、(3)、(4)项都在现行《商标法》的有关条款中体现,而第(5)项,仅仅是为了说明该条款的规定未列举完所有“不正当手段”的形式外,并无其他意义。但从商标法立法的目的和注册商标主体要求而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应当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申请注册。其他的规定,由于已在其他条款中体现,显然不应当归属本条规定。究竞怎样,有待于在现行《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来解决或者有待司法解释。假如由于上述原因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也能够在限期内(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程序

(一)商标评审程序的一般规定1.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申请商标评审,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据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不同,对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如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注册商标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能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提出争议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于异议复审案件,商标局作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3)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或答辩后能够补充有关证据资料。(4)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依据。(5)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须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资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可是,经不予申请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2.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法进行评审案件,可是当事人能够请求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必须,能够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以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假如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存在争议,正处于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审理过程,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程序必须中止,待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关在先权利争议案件作出判决或处理决定后,再恢复审查程序。在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中,假如发生以下情形,评审程序终止:(1)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2)当事人撤回评审申请的。可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以后才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评审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3)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有权的。(4)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3.裁决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载明下列主要内容:(1)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决定或者裁定结论;(4)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5)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二)驳回复审案件程序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能够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三)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件程序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局作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申请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能够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四)无效复审案件程序在商标取得申请注册后,任何人认为违反绝对条件或在先权利人认为违反相对条件,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异议人对于准予申请注册决定不服的也只能以违反绝对或相对条件申请宣告无效。请求的主体和事由不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时间和程序有所差异。任何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五)撤销复审案件程序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连续3年不使用的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发生,商标局能够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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