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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在资产负债表方面的框架条件,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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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在资产负债表方面的框架条件,商标评审

商标评估在资产负债表方面的框架条件

现在,对许多企业而言,商标价值的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其中1个主要原因是,根据普华永道2005年对德国大型企业的一项研究,商标价值在企业价值中占的比重达到了67%(普华永道事务所,2006,第6页)。然而,由于德国商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巨大的差异,目前仍缺乏能够普遍接受的商标价值评估方法,从而使商标价值的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困难。根据德国会计法规,企业有义务对获取的商标进行估价,企业内部建立的自有商标仍然无法得到会计确认。自有商标确认禁令的基础是预防措施的特殊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由于商标缺乏实体形式,无法证明它的存在,决定了对未来利益流入和可疑价值测定的高度不明确性。国际会计准则中也存在对企业自有商标明确的确认禁令(IAS38.63),这是由于商标建立成本无法从企业发展成本中分离而来。在企业兼并或收购的情况下,购买方企业必须将无形资产从购买价格摊销中分开评估,并在并购启动的情况下确认进入资产负债表。初步评估的基础价值尺度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有经验的、自愿的并且彼此独立的商业伙伴之间交易资产的定价(根据IFRS3、IAS38或SFAS141,US?GAAP)。在交易之后的几年内,对商标价值的会计处理必须考虑商标是否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假如使用年限明确,商标将根据年限进行摊销(IAS38);反之,每一年至少要对商标价值(减值测试)进行一次检测

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制度能弥补审查制度的不足,起到监督与纠错的救济功能。商标评审程序的复审性质,使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标局在审查和申请注册过程中的疏失错漏,有助于商标局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可能性。该制度并不是商标审批流程的1个必经程序,而是1个具有监督性质的法律程序,并受到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约束。一、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性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同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行政执法机构,两者并无隶属关系,但两者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不是商标局行政决定的复议机构,而是根据商标法的授权专门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裁决机构。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能够在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商标评审组织负责商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最高的行政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尽管是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评审机构,但却是与商标局平行的独立机构,相互并无隶属关系。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任命。三、商标评审事由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4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案件”);(二)商标异议中商标局作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不予申请注册复审案件”);(三)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复审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54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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