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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的内涵,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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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割的内涵,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商标分割的内涵

商标分割是指针对申请注册申请程序中的商标以及已经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权人能够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以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为依据,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商标。商标分割是一种权利分割。商标权利能够进行分割的原因在于其是一项以核定的商业标识和其所指定的商品为边界的完整权利,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信息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两者共同划定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因此,商标权在进行分割时不过是依据同一商业标识所涵摄的不同商品信息之类别,将先前1个商标权分割为数个,分割后数个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在整体上仍然与先前无异。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分割不会损害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自然没有进行干涉的必要。关于商标分割的内涵,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首先,商标分割的产生与“一标多类”原则的适用有着紧密的关联。“一标多类”原则正式实施后,对于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书中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提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仅需授予1个商标注册申请号,发放一份注册商标证书。“一标多类”原则在申请申请注册阶段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可能使其在商标审查阶段和权利行使阶段面临较为繁复的程序障碍,因而必须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解除申请人(商标权人)的后顾之忧;其次,商标分割不是将商标所使用的标记本身进行分割,而是将同一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权人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某一商标予以分割,成为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商标。在进行此种分割时,所依据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注册商标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2017文本)中所明确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最后,商标分割不是共有商标权的分割,不涉及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横向分配。商标分割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为依据而对商标本身进行分割,分割前后商标权的主体是一致的。

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商标注册申请

可“一标多类、跨类申请”时,理性的申请人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缩短申请时间的考虑,大部分会偏向于放弃“一标一类”,而选择“一标多类”。在一标多类的前提下,设立商标分割制度对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注册商标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1.在商标部分驳回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增加了商标部分驳回的制度。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假如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由于一件注册商标申请必须作为1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只能发给一份注册商标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假如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则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假如有商标分割制度,申请人就能够将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

2.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中的应用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假如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则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人能够分割商标,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商标分割尽管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能够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少,亦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3.在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时的应用

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能够将商标许可别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假如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必须进行分割,既充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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