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

  
很多企业对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

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内涵分析

根据《大辞海》的解释,“相关”是指“具有相关关系的不同现象之间的关系程度”,“公众”则是指“民众、大众”。“相关公众”一词则特指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显著性、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和混淆可能性等的参照系用语。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商标法立法语境下,“相关公众”的含义及立法规制侧重点亦有所区别。一些国家和地区从主体注意力程度界定“相关公众”。如德国商标法中,“相关公众”是指仅表面注意商品服务以及广告所标识的商标的非理性个体;而在法国及西班牙商标法语境下,“相关公众”是指不具有专业知识,但又非完全无知的一般大众(4)。欧盟法院在Lloyd一案中将“相关公众”定义为与该类商品有关的、具有一般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5)。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以及之后由该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共同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通过列举构成主体界定“相关公众”范围。该组织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公众”应当包含但不限于:(1)商标所标识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和潜在消费者;(2)商标所标识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的参与者;(3)从事商标所标识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专业人士(6)。我国商标法未对“相关公众”做明明确义。对“相关公众”的定义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经营者”的规定,但并无本质差异。根据法律解释理论,可将后者所涉定义看作是对前者“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解释,将“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解释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根据国内外立法及相关规定,“相关公众”这一概念可从两方面拆分解析。一是构成主体角度,即“公众”。根据我国以及他国家和地区商标法立法规定,“相关公众”构成主体类型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二是与商标的关系程度,即“相关”。与商标的关系程度是“相关公众”范围界定的重要标准。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或经营者需与商标标识的产品具有利害关系,方可作为“相关公众”;也有学者认为,“相关公众”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笔者认为,作为两类“相关公众”构成主体,消费者、经营者与商标的关系程度并不相同。出于保护消费者之目的,消费者可能接触到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即为与商标存在联络,符合“相关”标准。由于市场经济细化分工之特点,与某类商品或服务存在密切经营业务联络的经营者才可能对该类商品或服务产生知名度、显著性认知及混淆的可能性。因此,“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关联的消费者,以及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密切联络的经营者。

商标法中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

商品服务的覆盖范围和商品服务性质特征两项考量因素并非彼此孤立,在个案分析中需分别加以考量,进而综合分析“相关公众”的具体范围。因此,可借鉴数学集合理论,以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商品服务性质特征、具体时间点为主要参数,搭建“相关公众”范围分析模型,以明确个案裁判中商标“相关公众”具体范围。

一)模型构建及命题假设

为明确“相关公众”的范围,必须以具体时间点、商品服务性质特征、商品服务覆盖范围为主要考量因素。设特定商品服务ω,指定时间点t,令Uω(t)标明t时间点下商品服务ω覆盖范围内公众的集合;令Vω(t)标明t时间点下与商品服务ω性质特征有关的公众集合。记:A1=Uω(t)∩Vω(t)A2=Uω(t)-Vω(t)A3=Vω(t)-Uω(t)根据集合理论,存在图1所示的关系:令x为研究对象,则有下面命题:(1)当x∈A1时,说明t时间点下,研究对象x满足在商品服务ω覆盖范围内且与ω性质特征相关度达到标准,该研究对象x是商品服务ω的“相关公众”;(2)当x∈A2时,说明t时间点下,研究对象x满足在商品服务ω覆盖范围内,可是与ω性质特征相关度未达到标准,该研究对象x非商品服务ω的“相关公众”;(3)当x∈A3时,说明t时间点下,研究对象x与商品服务ω性质特征具有相关度,可是未处于ω覆盖范围内,该研究对象x非商品服务ω的“相关公众”。

二)模型应用说明

1.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因素及Uω(t)应用说明Uω(t)标明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内公众的集合。通常以“研究对象是否具有获得商品服务或接收商品服务信息的可能”为标准,来判断研究对象是否在指定的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内,判断结果为“是(TRUE)”或“否(FALSE)”。司法实践中,可通过构建地理坐标系,根据特定时间条件下商品服务的主动传播范围及被动覆盖范围,判定可获得商品服务或接收其信息的主体范围,从而对Uω(t)进行量化分析。2.关联性考量因素及Vω(t)应用说明Vω(t)标明与商品服务性质特征具有相关度的主体。与覆盖范围较容易量化分析不同,相关度是比较抽象和多元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思路对其进行量化分析:首先,明确商品服务性质特征的具体因素,如商品类别、用途、价格、应用场景等。进而明确与该类商品服务具有关联性的主体类别。如生产类商品服务的目标用户多为与该类商品服务所处产业存在产业协同关系的生产经营者,而消费类商品服务的目标用户多为消费者,其关联性主体为消费者和与商品服务营销有密切关联的经营者。最后根据具体研究主体与商品服务性质特征的相关度量化赋值,进行挑选排除,明确Vω(t)的范围。

三)模型应用解析

模拟案例:A公司于1990年在北京市申请注册成立,主营产品为数控机床。其销售方式以线下直营为主,相继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辽宁省、广东省设立销售分公司。其商品销售经营范围和销售初始年份参见表1。表1A公司经营范围和销售初始年份表1.A公司“相关公众”地域范围分析根据A公司经营范围,现设X1至X8为待研究对象,其相关信息如表2所示。根据“相关公众”分析模型,在不同时间点下,研究对象X1至X8与A的覆盖范围之间的关系如表3所示。根据表3,A公司“相关公众”所在地域范围因其商品经营活动覆盖地域的时间不同而存在动态性转变。具体而言,1990年起,A公司于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开展商品经营活动,因此,上述省市自1990年起为A公司“相关公众”所在地域范围。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的研究对象自1990年起处于A公司商品覆盖范围之内。在表3中,上述研究对象在1990年、2000年、2010年时间点中,其“是否在A公司商品覆盖范围内”一栏的结果为“TRUE”。2000年起,A公司于河北省、浙江省、上海市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上述省市自2000年起为A公司“相关公众”所在地域范围。河北省、浙江省、上海市的研究对象自2000年起处于A公司商品覆盖范围之内。在表3中,上述研究对象在2000年、2010年时间点中,其“是否在A公司商品覆盖范围内”一栏的结果为“TRUE”;而在1990年,其“是否在A公司商品覆盖范围内”一栏的结果为“FALSE”。同理,2010年起,A公司于辽宁省、广东省开展营销活动,因此上述省份自2010年起为A公司“相关公众”所在地域范围。辽宁省、广东省的研究对象自2010年起处于A公司商品覆盖范围之内。在2.A公司商品服务关联性主体界定由于A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数控机床属于生产资料,其“相关公众”的主要构成主体为相关经营者。根据数控机床所属产业及产业协同等因素,可在不通过时间点的情况下将研究对象X1至X8所处行业与A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之间的相关程度进行赋值(见表4)。分数越高,代表相关度越高。需注意的是,在对相关程度赋值前,要根据具体情况预设相关度判断标准,预设相关度标准为衡量研究对象与特定商品服务之间相关程度的基准值,本例中预设标准为1。表4研究对象与A公司商品相关度表3.A公司商标“相关公众”范围界定根据上述对A公司商品“相关公众”所处地域及商品相关主体的量化分析,结合“相关公众”分析模型,根据以下判断标准:=IF([@是否在A公司商品覆盖范围内]=TRUE,IF([@与A相关度]>[@相关度标准],TRUE,FALSE),FALSE),可得表5:由表5综合分析,可得:(1)在不同时间点下,研究对象X1、X2均为A公司商标的“相关公众”。(2)在不同时间点下,研究对象X3、X4、X6、X7由于其所在产业与A公司商品缺少较强相关度,非A公司商标的“相关公众”。(3)研究对象X5、X8因商品覆盖的具体时间影响,其未在商品覆盖区域时非A公司商标的“相关公众”,当商品覆盖至其所在区域时,X5、X8成为A公司商标的“相关公众”。可见,在具体案例中通过对商品服务覆盖范围的量化分析、对商品服务性质特征进行主体相关度的量化赋值,可明确在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内的主体集合以及商品服务相关度高的主体集合。再运用“相关公众”界定模型对二集合进行综合分析,进而较为精确、直观地界定具体案例中商标“相关公众”范围。“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法多项规定涉及的重要概念,其内涵诠释与范围界定是相关司法实践的必解之题。“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关联的消费者,以及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有密切联络的经营者。“相关公众”的本质为法律拟制主体,亦可看作商标法中的“理性人”。“相关公众”构成主体主要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个案裁判中,可通过构建“相关公众”分析模型,以特定时间、商品服务覆盖范围、商品服务性质特征为主要考量因素,对各要素进行量化分析,进而结合数学集合思想,明确商标“相关公众”的具体范围。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