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

  
很多企业对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据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此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与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规定的驰名商标概念“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比,没有“较高声誉”的规定。这源于声誉的高低并非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此外,驰名商标驰名的地域范围为境内,但境外的驰名因素可能纳入考虑范围。同时,驰名商标还包含未申请注册商标。此外,此条还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权保护的紧密联络,仅有在商标纠纷处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才必须对驰名商标的事实做出认定,不存在离开商标权保护的独立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必须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注册商标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必须,能够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必须,能够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必须,能够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此条主要针对我国的驰名商标异化现象。所谓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是指: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相关商品取得的特定身份大加宣传;一些地方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奖励;一些企业热衷于寻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不惜制造虚假的商标纠纷。为此,本条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全面完善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使其回归本意:一是明确驰名商标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意在澄清驰名商标为商标纠纷中对事实的认定,既非一种荣誉,也不是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认定,以引导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驰名商标,防止企业不当利用驰名商标认定;二是明确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和事由,意在将驰名商标认定规定在较小范围、较高层级上,防止认定泛滥,认定工作缺乏质量和统一标准;三是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业宣传,意在切断企业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的客观诱因,防止企业为商业利益而刻意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

具备地理标志的产品一般都拥有深远的历史传统,是该地区的资源经过长久的沉淀和升华而产生的,不仅承载着该地区的土地精华,还是当地人民经过千百年的探索而发现的人与自然最佳的结合点。可是与此同时,因其的售价比其他产品高,市场上开始出现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这样的行为不只危害了拥有地理标志产品人民的正当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合理秩序。基于这样的情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禁止假冒行为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当地人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可是毕竟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存在着大量的局限性。尽管商标法的实施给予了地理标志一定的保护,但还有大量的不足之处。我们就将由此出发,浅谈怎样保护地理标志和完善《商标法》。

一、完善《商标法》

(一)修改一般规定修正法规中有关禁止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普通商标的条款,变更条款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表述方式,缩小其作为普通商标的申请注册范围。由于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并不是明确地理标志的判断标准,且商标显著性的基础条件就是其描述性地理来源的局限。现实生活中就有许多因此产生分歧的案例,而要想修正这种缺陷就必须排除地名商标的一般性特点,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完善注册商标的审核标准和侵权救济制度。(二)详细各项规定把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通过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其规定的内容,由于这两种商标不仅互相独立并且突破了商标显著性的条件,因此假如将商标都归位1个体系,用一般条款统一规定不免有些不合理,并且也无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特殊性。那么对于此类问题,能够吸取其他法律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把商标的性质、构成和手续都进行细化分类,保证其的品质问题。(三)独立地理标志集体标志、证明标志和地理标志间有着许多的差异性,尽管两者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可是因其并不是专门为其设立的保护方法,管理及保护的力度相对而言就略显不足。因此为了能更有力地保护和明确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我国的《商标法》应该把地理标志独立出来,设置相关的独立法规并给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具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特征,确立其申请注册保护的原则,才能与相关法律衔接起来。首先能够明确违反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其次能够明细地理标志和商标间的解决规则,并在同时容许存在合理的例外使用方式。

二、融合不同体系

不可调和的分歧是不存在于不同保护制度间的,加快融合不同保护体制间的立法资源是保护地理标志的良策,有利于巩固其产品的保护及建设更加强大的地理品牌。具体而言即是以商标法中的地位为基础,明确法律间的效力和关系,使其能够依据具体的法规来实施保护措施。能够建设全国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名册,为了保持相关部门间的数据统一性还能够共享数据资源库,在标志认定的情况下还能够以相关专家的意见为参考,最大程度上保证地理标志的公平合理性。而对于那些还未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应该给予一些相应的权利,便于保护产品发展的措施能顺当实施,并且对相关部门的有效认定,其他部门应给予有利的配合和保护。让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使其的品质特点能够得以突显,产品自身也应该对标志的识别性进行改进,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识别自身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区别。

三、完善政府职能

首先,政府必须明确自身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地位,由于相对于政府而言,行业的协会更加具有优势,毕竟行业协会是自律组织,更为了解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的机构体制和地理标志的特点。可是我国的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和市场发展的并不完善,因此在此期间政府的监管作用也不可忽视。其次,政府必须重视其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建设,加强其保护机制的基础下,避免品牌化的浪费和不合理现象产生,使其具有独特性。最后,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一般属于小规模生产的商户,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很差,因此政府应该要根据当地的特点来推广和保护地理标志的发展、扶持政策,将小型的产业经营者聚合起来,产生更加具有生命力的经营模式。

四、结语

地理标志是一种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有人甚至把地理标志称为有质量保证的金字招牌,这样的形容正是证明了地理标志具有的巨大经济效益影响,且各国对于保护自身国家的地理标志问题也极为重视。因此把地理标志列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体系,不仅回应了各企业申请和申请注册商标的要求,还给予了企业双重的保护和重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