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的归类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的归类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的归类,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的归类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的归类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的归类

注册商标条件

(一)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条件1.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申请人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修改前的《商标法》未承认自然人的申请资格)。2.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使用者。《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或是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要求不同。这两类商标的申请人只能是法人。申请证明商标的,还必须具备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的检测和监督能力。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权利人不是使用人,这是由这两类商标的特点决定的。(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1.商标是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的可视性标志。它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也能够申请申请注册。2.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即商标能够将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区别开来。这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基本条件。商标法上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大体上等同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和专利法上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要求。3.商标不能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无论申请注册商标还是未申请注册商标,都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包含下列内容的商标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可是,假如这类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识别功能具有了显著性特征,则能够作为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它包含:(1)仅仅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构成的标志;(2)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

注册商标条件的归类

笔者认为,该观点应当是目前理论界对注册商标条件总结得最全面和最科学的观点,除了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作为商标应当具有合法性要求的具体体现外,还将“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也囊括其中。尽管作者在这一部分的阐述中没有明确什么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主册”的行为,但能够从我国立法的过程看出,“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15条(代表人或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申请注册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商标)、第31条(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内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之表述,源于我国《商标法》第41条規定中的“申请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部分内容实际上照搬了原《商标法》第27条相关部分。对这部分内容,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作了明确的界定,包含了“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别人已为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侵犯别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申请注册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在商标法》修改后几乎没有适用的余地,由于该规定最初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具有申请商标主体资格的人“虛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申请注册”,现行嫡标法》取消了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限制,任何公司和个人都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当事人再作这种行为也就没有必要。第二种情形为现行《商标法》第13条吸收,第三种情形为现行《商标法》第15条吸收,第四种情形为现行商标法》第31条吸收,此外还增加了第16条禁止代理人违背诚信原则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标之行为。因此完全能够用“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来指代《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第15条和第16条(代表人或代理人违反诫信原则申请注册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商标、第31条(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329页)这种表述优点在于简练而全面,但缺陷在于将侵害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放在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相同的地位,与我国《商标法》第41条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注册商标与侵害个人利益的申请注册商标在撤销时处于不同地位之规定不协调。笔者曾与张耕教授一起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实质条件包含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包含应当具备嘀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要素、应当具有显著性消极要件包含侵害驰名商标或者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别人在先权利、虚假地理标记、具有不利竟争效果的维标志、代表人或代理人违反诚信原则申请注册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商标。这种表述尽管层次分明,但存在拖沓啰嗦的缺点。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