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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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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能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能够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5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1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申请及有关注册商标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1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别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资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能够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设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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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

一、商标代理组织(一)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二)禁止委托代办的规定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三)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业务1.代理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四)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二、商标代理人(一)商标代理人的条件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3.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二)商标代理人的义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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