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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体系亟需完善,商标代理机构是的设立有什么要求(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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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体系亟需完善,商标代理机构是的设立有什么要求(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法律规制体系亟需完善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注册商标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申请注册,任何人能够通过异议程序或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或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能够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能够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或者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由于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注册商标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申请注册,就面临着怎样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毫无疑问。但必须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

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

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能够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申请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尽管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申请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申请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由于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注册商标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

能够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申请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商标代理机构是的设立有什么要求

当我们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时能够自己申请,可是此方法较为麻烦且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容易遗漏资料或者步骤,还有此外一种快捷的方式就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帮忙申请注册,但选择一家靠谱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很重要。什么机构具有成立商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呢?小编就商标代理机构是怎么设立的等相关问题整理了下列相关资料,以供读者参考。

一、商标代理机构是怎么设立的

1、能够向商标局备案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注册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2)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3)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2、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方式

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能够直接递交,也能够通过邮寄办理。

二、商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3、申请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4、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与此类似的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

5、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6、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7、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商标代理机构能够办理的商标业务

1、代理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押、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等商标事宜;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商标申请应当包含代理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领取补正、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异议答辩等通知书,领取注册商标证,以及办理其他与该注册商标申请有关的事宜。

2、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商标争议案件;

3、进行商标案件证据调查,代理侵犯商标权投诉案件;

4、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5、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6、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合同仲裁等活动;

7、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有关事宜;

8、代理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及相关事宜

9、代理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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