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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的管理,商标代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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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的管理,商标代理的特点

商标代理的管理

商标代理是随着注册商标制度而产生的,在1991年以前,中国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注册商标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之后,又于2009年和2010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管理有两个特点,一是全面放开,二是严格管理。1.商标代理的行为准则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1)代理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3)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E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2.商标代理中的法律责任《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1)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3)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第14条规定:“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1)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别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2012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在明确律师事务所有权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同时,也对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从事商标代理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商标代理的特点

1.商标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在商标代理中,被代理人是必须办理商标法律事务的权利人,代理人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或者指定的,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法人组织,它负责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具体承担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作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往往隶属于1个商标代理机构,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具体活动,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这种代理实质上是委托代理。例如,代理人为商标所有人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取得申请注册商标权后,该权利由被代理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行使,同时,被代理人还要依法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如缴纳相应的费用、遵守商标法的规定等。2.外国人到本国申请注册商标、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实行强制商标代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关于司法及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送达通知地址的选定或代理人的指定的规定凡属工业产权所要求的,特声明保留。换言之,关于代理人的指定问题,各成员国能够保留,也就是能够自行规定。因此,我国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也实行强制商标代理制度。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3.办理商标事务的商标代理人既要具备法律知识,又要具备商标专业知识商标权的确权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包含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商标争议、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评审等,必须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为高质量、高效率地为商标权人办理商标事宜,切实协助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权,协助商标主管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商标代理人必须非常熟悉商标法律制度,熟悉注册商标的各个程序,协助申请人准确把握和区划商品类别和类似群,付在先权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判断,为申请人提供获得注册商标最大可能的创意、策划、设计意见,并界定取得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按照《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2类,其中商品就涉及几万种,我国又将其者服务的类别和类似群必须专门的知识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是注册商标申请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商标代理人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就无法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类似群,也就无法按类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在不少国家,商标代理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仅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商标代理考试的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商标代理人。4.商标代理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受政府严格监管商标代理作为一种中介服务组织,其服务是否规范、合理既关系到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商标主管机关正常运作。因此有必要对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予以规范。对于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许多国家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进行的。对于违反商标代理规定的,负责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机关能够吊销商标代理人资格,商标主管机关不再接受其商标代理。在中国商标代理机构是经过商事登记的经营性实体,商标代理人为其雇员,商标代理人不能私自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安排,从事具体商标代理业务;违反商标代理规定的,能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商标代理人的资格,或者吊销商标代理机构的执照。同时,为避免抢注别人商标或者恶意申请注册别人商标的现象发生,我国《商标法》对此作了规定,要求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授权,未经授权,并且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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