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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大国与商标强国的差距,商标大国与商标强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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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大国与商标强国的差距

品质是本,商标是标。仅有品质过硬,外在的商标才能有“骨气”。我国商标数量年年攀升,可是商标的“品质”确不见得有多大的改善。15年申请注册量连续位居世界第一的名头,在外人看来也许是值得夸耀的,可是我们自己应该知道,这些都是“浮云”而已,正真的品牌在质不在量。

注册商标数量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数量越多预示着市场经济越繁荣,商家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越强烈,这是好事。可是纵观国内市场的高端品牌占有率,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就相形见绌了。商家们的心思大多集中在怎样让商标为自己赚钱,而忽略了商标本身的作用。只知道某某品牌市值多少亿,而忽略了背后的付出。

商标与盈利,并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而是必须先有商标才能盈利。甚至在将商标做到极致以后,实体、办公楼这些都比不上1个商标来的实在,可口可乐老总就曾经说过,即便是我们的公司被一把大火烧光,只要品牌还在,我们就能够马上恢复生产。这就是品牌的力量,可是在商标“成事”这以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反观国内的品牌,大多火不过5年,甚至“活”不过5年。真正有百年实力的寥寥无几。

商标发展的泡沫主要由于1、市场大、产品杂。随便搞一搞就能挣钱,谁还会挖空心思去考虑品牌怎样。2、品牌发展困难重重,比不上网红一颦一笑。苦苦经营1个好商标,经常由于一些琐事毁于一旦,例如一条新闻、1个故事、甚至一次诽谤。而那些一夜爆红的网红们好像成本更低,更坚挺。这般如此投机主义大行其道。3、耐得住寂寞的人不多。1个品牌的成功往往必须时间的考验,这个过程可长可短,大多数人都不会等到这一天,经济实力是一方面,信念是最重要的另一方面。

商标大国与商标强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于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统一申请注册工作,1982年8月23日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开始实施。为配合该法的实施,于1983年3月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历史经验表明,商标大国、强国与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密不可分;商标走向世界,成为名牌,必须得到法律的强力支持。中国要成为商标强国、要在国内外有效维护中国的商标,要在世界商标领域享有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就必须健全和完善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就必须使本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尽管我国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用20多年时间走过了其他国家走了几百年的立法历程,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标法律制度,可是,随着市场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形态的转变,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也呈现出与时代需求相脱节、不能适应的困惑,急需及时修订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决定及时修订现行《商标法》以及配套法规。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必须进行修改,同时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我国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至今经过三次修订,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标法律制度,为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持,较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对商标法律制度提出的与时俱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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