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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和创意在申请前的保密,商标标识近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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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和创意在申请前的保密,商标标识近似的认定

商标标识和创意在申请前的保密

在企业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前,必须注意对商标标识及相关创意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商标被别人抢注。企业寻求1个合适的商标标识,往往凝聚了创始人的心血和愿景,但抢注1个商标成本却非常低廉。一旦商标遭到抢注,企业若想夺回就必须要面临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无论是金钱还是时间方面都必须极大的投入与消耗。企业夺回商标通常必须向商标局提异议或无效请求,然而通过异议或无效夺回商标,对于初创型企业而言,真可谓难于上青天。

首先,对于没有切实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人、代表人或关联关系第三人恶意抢注证据的初创型企业而言,想夺回相关标识,必须证明该标识已经使用,并且在相关领域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而知名度的证明标准非常高,对于自主创业来讲几乎无法达到要求;

其次,初创型企业往往由于缺乏专门管理人员,容易导致相关证据留存不当或灭失,即便存在关联关系人抢注条款可供使用,由于举证责任等问题,成功概率也不大。

因此,企业在申请申请注册前,须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退1步讲,当与第三人间的合作导致相关标识和创意透露不可避免时,也应该事先做好保密约定,并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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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近似的认定

在判断商标标识近似时,采取的是整体评价原则,除了考虑商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是否相似外,商标显著性也是其中1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商标是否近似往往取决于该商标的内在显著性或获得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在先商标的显著性越弱,必须确保在后商标与其不近似时所必须做的替代就越少。例如,假如商标是由描述性词汇构成,那么它体现商品来源的能力就较小,限制其别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能力就较弱。在TheEuropeanv.TheEconomistNewspaper侵犯商标权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商标是否与被告使用于新闻版的“THEEUROPEANVOICE”近似,在上诉审中法院认为两者不近似,其主要理由是两个商标中唯一相似的是描述性词汇“european”,此外1个原因是原告将它作为名词使用,而被告将它作为形容词使用。法院没有支持被告提出的“European”构成其商标实质部分之主张,认为它尽管是其商标的最主要部分,但它不是1个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汇,相反它是1个在英文中普遍使用的普通单词。因此,假如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很低,在后商标将仅有在非常接近于它时才构成近似。第二,假如在先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那么即使在后商标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动,仍然可能被认为近似。第三,以商标的含义为基础认定商标近似时,在先商标的显著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Sabelv.Puma案中,欧盟法院暗示,假如在先商标非常知名,并且/或者彪马的形象充满想象力,含义的近似可能足以认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第四,尽管在认定商标近似时是将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与另1个标识进行比较,获得的显著性可能使得法官认为在先商标属于“家族商标”,使用类似的商标标识能够使公众误认为在后商标是在先商标所有人家族商标中的一部分,因而认定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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