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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审查制度及特点,日本专利审判实践对于等同原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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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审查制度及特点,日本专利审判实践对于等同原则的发展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及特点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和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类似,同样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和请求审查原则。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样和中国新型专利审查类似,采用登记制度,无须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5-7个月内准予申请注册,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一、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特点:

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申请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特点: 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容许申请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假如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制度,在申请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日本发明专利制度特点: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专利制度特点: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能够申请。

条件:*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仅有专利申请人能够申请。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通常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

条件:*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办理;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日本专利审判实践对于等同原则的发展

1998年以前,日本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规定较为模糊。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划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主要采取中心限定方式,即并不单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为依据明确权利保护范围,而是将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纳入考量因素,同时还要结合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性质。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就侵权判定原则予以进1步发展,例如1967年大阪地方法院在审理“聚酯纤维”一案时指出,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要考虑置换可能性与置换容易性。②假如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存在差异,可是这种差异是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较为容易就能够想象出来,并且进行同等置换的可能性较大,则被控侵权技术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总体而言,为了便于法官适用法律,日本专利审判实践一直尝试将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明确化,这一目标在1998年得以实现。1998年2月24日,日本最高法院在一起著名的“环形滑动滚珠轴承”等同侵权案件判决中,首次正面毫无疑问了等同原则,并且提出了“等同侵权五要件”判断标准,其理论分析对日本乃至世界各国专利侵权的研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根据上述标准,法官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是否与专利技术构成等同时,应当考虑以下5个方面:第一,所述不同部分并不是专利发明的本质性部分;第二,将所述不同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置换,也可达到专利发明的目的,获得相同的效果;第三,所述相应部分的置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被控侵权产品制造之时是容易想到的;第四,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发明申请之时的公知技术并不相同,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专利申请之时容易地从公知技术推导出该被控侵权产品;第五,在专利发明申请手续之时,并不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形: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范围并未被有意识地排除于权利要求书之外。能够看出,日本最高法院确立的“等同侵权五要件”判断标准,基本延续了美国司法实践的“等同三要素”准则的实质内容,其中第一部分的核心在于“非实质性”,第二部分的核心在于“置换可能性”,第三部分的核心在于“置换容易性”。可是日本“等同侵权五要件”判断标准相对于美国等同理论的进步性在于,不仅规定了等同原则的适用规则,并且明确限定了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性条款,即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后来,在第四、第五要件基础上,国际知识产权理论形成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两大限制性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现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专利实践的通用准则,后文对上述两大原则将作进1步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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