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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日本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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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日本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之法律策略

日本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与上述欧洲国家不同,《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为了解释“商标”的概念,对于标识的使用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1)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贴附标志的行为;(2)转让、交付、为转让或交付进行展示、出口、进口或通过电力通信线路提供于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贴附标志之商品的行为;(3)提供服务时,向服务对象提供的使用物品(包含转让或租借之物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4)提供服务时,使用带有标志的供服务对象利用的物品进行服务的行为;(5)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将带有标志的服务上使用之物品进行展示的行为;(6)提供服务时,在服务对象拥有的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物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7)通过电磁性方法播放图像提供服务时,于该图像上显示标志的服务行为;(8)在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广告、价格表或交易文件上贴附标志后,将其展示或散发的行为;或者在以其为内容的信息上贴附标志后通过电磁性方法进行提供的行为。可是,在《日本商标法》第3条“注册商标的要件”中,对于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的商标,假如消费者对该商标的使用结果识别出是与特定主体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时,则该商标能够获得申请注册。尽管《日本商标法》并没有使用显著性概念,可是有一点能够明确:即商标的使用并不一定就当然能够获得申请注册条件,仅有在相关公众认可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具有不同于原有意义的第二含义”时,该商标才具有可申请注册性,权利人才能够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商标的使用并不等于消费者对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认可。前者是某种客观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某种主体认知,因此将两者等同的观念是与《日本商标法》不一致的。

日本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之法律策略

商标升级策略,也称为“认定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策略”,是指企业通过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的方式,使企业商标品牌获得“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标识的一种策略。1个国家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1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反映到1个企业也是如此。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每1个驰名商标都是1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代表着占领市场甚至垄断市场,代表着巨额的经济利益。商标品牌保护策略。企业商标品牌的立法保护,日本的商标法最早可追溯到日本明治十七年(1884年),当时日本政府制定了《商标条例》。1899年,由《商标条例》修订为《日本商标法》,主要是应对日本加入《巴黎公约》。本次修订认可加盟国外国人的申请注册权利,设置了优先权。1909年又对商标法进行修订,认为加入《巴黎公约布鲁塞尔公约》铺平道路。1921年,全面修改了商标法,其后,几次修改大部分是因国际公约的修改而修改。直至2002年,为应对IT技术、网络化的发展和配合日本2002年“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计划,又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日本商标品牌保护策略包含:企业商标品牌的诉讼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企业商标品牌的行政保护,指日本行政机关在商标管理与授权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行政前置作用。日本政府同时通过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简化商标审查的程序来促进注册商标和保护。企业商标品牌的国际保护指日本联合各国打击假冒产品的政府机构构筑协同防范体制,加强对侵犯日本知识产权行为尤其是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监督管理。企业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如驰名商标可获得域外保护,驰名商标能够获得特殊法律保护,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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