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2017-

  
很多企业对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2017-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2017-,希望大家能对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2017-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2017-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2017-

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鼓励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全省专利数量增长,质量提升,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利制度在青海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以科技专项“后补助方式补助。

第三条专利补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补助的原则,用于补助省内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发明人专利授权的部分费用。

第二章专利补助的申请资格条件及补助方式

第四条申请专利补助的专利权人须是在本省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的自然人。对于共同专利权人,其中须有一名专利权人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条申请补助的授权专利,须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和侵权纠纷。

第六条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别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已获得过政府部门其他类似政策补助或奖励的专利,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八条专利补助每一年一次,须由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第三章 专利补助标准

第九条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补助。

第十条对当年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第十一条对上1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补助2万元,并按等增级数,即每增加20件,增加补助2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补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补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补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对当年获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对当年获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的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3万元和1万元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利补助申报要求:

(一)青海省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国外专利证书须提供中文译本;

(三)中国专利金奖证书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四)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证书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应交送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原件 (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与复印件;

(六)专利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以前,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专利补助的受理流程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补助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登记备案,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补助资金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核定。

(四)对拟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六条专利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的拨付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据(标明开户行、账号)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以转账形式拨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以转账形式拨付。

(三)对于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并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四)申请人在审批后半年内办理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专利补助资金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补助对象的原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补助单位和个人发放。被核准补助单位的专利补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核准补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核准补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补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九条 专利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补助资金实行专门核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于每一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并对年度专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知识产权局以及工作人员,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受理和审批事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专利补助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利补助资金。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专利补助资金外,3年内不再受理其补助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行字〔2006〕212号)及《青海省专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发办字〔2013〕1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青海省专利奖评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青科发办〔2016〕1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海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专利权人作为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青海省专利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推荐单位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表。一项专利作为1个项目申报、推荐。

第四条 申报资料包含《申报书》、申报人有效个人身份证明、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资料、专利权转移证明资料、专利权质押或出资合同等。

第五条 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资料包含:财务报表、税单、购销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拉动就业人数统计以及他相关资料等。

第六条 申报专利,必须是权属关系清楚,实用性强,并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运用的专利。

第七条 “权属关系清楚是指在申报专利奖时,不存在未审结的专利纠纷。

第八条 共有专利权人申报时,应指定其中1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且共有专利权人要出具指定证明。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资质,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专利,如与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有关的专利等,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推广以前,不得参加省专利奖的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专利奖评审组由行业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行业专家从省科技厅专家库和国家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知识产权专家从省内外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高校、科研院因此及专利代理人中遴选。

第十一条 专利奖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进行评审;

(二)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及评述意见;

(三)向评审办公室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行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利的申请、运用、管理或保护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丰富的专利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熟悉我省专利发展状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并对参评专利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由评审办公室受理申报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专利奖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进行初审打分,并结合专利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提出获奖建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明确获奖专利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将获奖专利建议名单报请评审领导小组复审,必要时可听取申报人的答辩。最终通过复审的专利奖金奖不超过2项,银奖不超过8项,获奖信息在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九条 申报专利在获奖公示以前或公示期间丧失专利权的,取消该专利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将通过公示程序的获奖专利上报省科技厅批准授奖,由省科技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5万元,奖金从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领取。

第五章 评奖标准及计分

第二十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总分按80%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专利奖的评价标准包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用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专利奖的计分标准:

“经济效益共有6项评价指标,总计60分。新增销售额;新增营业利润;新增税收;新增出口额;专利实施许可收益;成本节约。

“社会效益共有3项评价指标,总计30分。对循环经济、科技人文、生态建设等问题的解决发挥支撑引领作用;拉动就业人数;促进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力水平提升。

“运用效力共有3项评价指标,总计10分。质押融资金额;出资入股所占占比;该专利的国外申请情况。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专利、获奖专利权人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资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资料后,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向评审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专利是否获奖或评奖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并在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